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王利明:
人格权禁令与行为保全应予差异化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人格权禁令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保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虽然二者在制度功能上都具有预防性、便捷性、救济性、强制性、程序保障性等特点,但彼此不能相互替代,因为人格权禁令是一种解决人格权争议的非诉机制。人格权禁令适用非诉程序,而行为保全则服务于诉讼程序。这一差异决定了两种救济方式在采用当事人主义还是职权主义、是否伴随诉讼程序、是否需要开庭审理、以何种标准举证、是否需要有明确的行为人、申请人是否需要提供担保、针对何种样态的行为以及具有何种效力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人格权禁令具有非诉程序属性,故在法律上有必要为该禁令设置相应的规则,并与行为保全相区别。

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教授张继红:
构建数据产权登记双层治理
数据产权登记是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基础性制度。现阶段,多头登记、审查形式化、效力模糊等问题凸显了该制度的碎片化困境,法律规制与市场需求的脱节进一步推高了数据交易成本。元治理理论阐释了法律规制与社群治理之间相互渗透、功能互补的博弈关系,并证成国家可以通过顶层设计将政府、市场和社群自组织等主体纳入统一框架,实现治理模式的动态调配。为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数据产权登记制度需打破单向度规制范式,通过预留社群自治空间,构建“静态确权—动态调适”的双层治理体系:宏观层面,通过统一登记机构与分级确权降低制度性成本;微观层面,以实质审查强化登记公信力,并通过梯度化效力设计,即一般数据赋予证明效力,重要数据赋予确权效力,以此适配数据流通需求,最终实现安全与效率的帕累托最优。

湘潭大学法学学部教授廖永安:
推动中国调解自主知识体系发展
调解是备受国际社会关注的中国内生型法律制度和法学领域。与其他部门法学相比,建构与发展中国调解自主知识体系对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而言更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正当性。然而,现有调解知识体系长期被诉讼中心理论遮蔽、被工具主义政策主导、被传统调解理念束缚、被西方ADR话语冲击,构建中国调解自主知识体系已成为中国法学当前面临的迫切任务。从理论抽象性与实践指引性的关系上看,中国调解自主知识体系的内容框架主要由调解目的论、调解价值论、调解模式论、调解根据论、调解程序论构成。基于此逻辑前提,发展中国调解自主知识体系必须以中国调解的标识性概念和原创性理论为抓手,梳理利益共同体、综合性正义、预防性治理等植根于中国调解历史与实践的核心概念,提炼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调解客体认识理论、坚持“大调解”联动的调解组织构造理论、坚持调解优先的调解机制运行理论等重要命题,促使中国调解真正肩负起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时代使命。
(以上依据《法商研究》《法律科学》《中国法学》,陈章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