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局已认定2025年8月30日8时40分左右,刘龙在福州长乐国际机场二期扩建工程机场工程生产辅助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工程机场员工培训中心与运控中心(数据中心)--周边路网配套道路工程、A3停车场项目去PVC水管中拿抽水泵电源线插头时,因水管下的水沟被挖空,导致踩空摔倒受伤为工伤。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福州市(长乐区)认定工伤〔2025〕69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我局(11号楼301室)领取上述决定,逾期即视为送达。
福州市长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会展保安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本局已认定林鑫城2024年11月1日入职厦门会展保安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被派至福州大数据产业园2期担任保安岗位,2025年8月23日6时45分左右,骑电动车从居住地长乐区文武砂街道碧海银滩花园出发前往福州大数据产业园2期上班,6时55分左右行驶至福州市长乐区金滨路与杨帆路交叉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为工伤。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福州市(长乐区)认定工伤〔2025〕67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我局(11号楼301室)领取上述决定,逾期即视为送达。
福州市长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李融冰:本院在执行朱鹏飞与李融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5年11月5日作出〔2025〕豫0423执322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融冰所有的位于荥阳市索河路与五一街交叉口东南侧金苑城1号院B6号楼2单元6层604号(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22荥阳市不动产权第0033499)的房产一处。因被执行人李融冰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决定对上述被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现本院责令李融冰及其现有房屋使用人在2026年2月26日前将房屋腾出交付我院;如对本院查封的上述房屋有异议,可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逾期既不腾出房屋,又不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将强制腾出房屋,并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李融冰和相关房屋使用人妨碍执行的法律责任。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李融冰:本院在执行朱鹏飞与李融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你所有的位于荥阳市索河路与五一街交叉口东南侧金苑城1号院B6号楼2单元6层604号(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22荥阳市不动产权第0033499)的房产一处。现朱鹏飞申请本院对上述案涉房产依法进行处置,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0423执3225号传票,传唤你于2026年2月26日10时到庭(鲁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211室)对上述案涉房产的价值进行议价或挑选评估机构进行价值鉴定。并传唤你于2026年3月5日10时到达案涉房产所在位置进行现场勘验价值鉴定评估,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湖北孚尧绿色电力有限公司:洪伟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案号:梅劳人仲案字〔2025〕233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梅劳人仲案字〔2025〕233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黄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湖北孚尧绿色电力有限公司:万有缘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案号:梅劳人仲案字〔2025〕171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梅劳人仲案字〔2025〕171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黄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湖北孚尧绿色电力有限公司:王文清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案号:梅劳人仲案字〔2025〕172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梅劳人仲案字〔2025〕17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黄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吴顺元:本院受理永丰县鸿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1723民初5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顺元、刘宗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永丰县鸿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000元;二、驳回原告永丰县鸿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永丰县鸿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0元,被告吴顺元、刘宗兴负担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