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技术治理体系 划定法律与伦理的清晰边界 优化组织支撑体系 深入推进人工智能在检察领域探索应用 2025年12月26日 费鄂利 吴喜

  □人工智能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与广度嵌入检察履职的全流程,促进检察工作理念、模式与机制的深刻变革。系统性地探究人工智能在检察领域的应用逻辑、风险构成与规制方案,不仅具有理论上的紧迫性,更是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科技突飞猛进的数字时代,法律与制度需要为检察人工智能的应用划定清晰的轨道,确保其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也能保持正义以捍卫国家与人民的利益。

  随着数字中国战略的深入推进,人工智能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与广度嵌入检察履职的全流程,促进检察工作理念、模式与机制的深刻变革。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履职方式正经历着一场深刻的数字化变革。然而,数字技术是一把双刃剑,算法黑箱、数据偏见、权责模糊等风险随人工智能的深入应用也会显现。因此,系统性地探究人工智能在检察领域的应用逻辑、风险构成与规制方案,不仅具有理论上的紧迫性,更是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人工智能在检察领域应用的多元实践范式

  人工智能的核心优势,在于其能驾驭海量数据,从纷繁复杂的案件信息中梳理脉络,将检察官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近年来,多地检察机关在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的基础上,深度运用智能检察系统、文书自动生成系统等智能辅助工具,努力探索人工智能与检察履职的融合。纵观当前实践,人工智能与检察工作的融合,正沿着一条清晰的路径演进,呈现出三个层层递进、相互支撑的应用层次。

  个案办理的智能化辅助。人工智能赋能个案办理的目的简单明确。即人工智能作为得力的办案助手,让检察官从重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专注更具价值的司法核心决策。具体包括:

  第一,证据审查的“第二双眼”。面对大量的电子聊天记录、金融交易流水等电子证据——这个数字时代当之无愧的“证据之王”,生成式人工智能能进行初筛与交叉验证,自动归纳证据要点,甚至敏锐地提示证据链条中存在的潜在矛盾与审查盲区,辅助检察官构建证据体系。在涉及类似虚拟货币等专业领域的新型犯罪案件中,它更能充当“技术翻译”,协助检察官理解底层逻辑和技术原理,厘清涉案财物处置的复杂规则。

  第二,法律文书生成与审查。起诉书、审查报告等法律文书具有高度的严谨性和结构性。人工智能能够基于案件要素,快速生成文书初稿,使检察官不必背负重复性的文案撰写,将更多精力投入对案件事实的深度剖析与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上。

  第三,量刑建议的“导航仪”。通过深度学习辖区内海量已决案例,数字技术能够为待决案件提供一份科学的量刑区间参考建议。这并非要束缚检察官的手脚,而是为了辅助其形成更具说服力的量刑建议,促进区域内裁判尺度的统一,减少“同案异判”现象。

  类案监督的模型化运作。类案监督的范式超越了单个案件,它能利用大数据与算法模型,主动发现过往易被忽视的法律监督线索。

  第一,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检察机关围绕特定监督主题(如虚假诉讼、刑罚执行违规、行政违法等),构建算法模型,通过跨部门、跨领域的数据碰撞,发现异常模式。例如,构建虚假仲裁监督模型,通过分析仲裁案件当事人关系、涉案金额、交易时间等特征,精准识别疑似虚假仲裁的案件线索。检察权的积极权能属性和灵活性显然高于审判权,检察机关有必要秉持积极主义监督观,借助人工智能技术的突破,针对虚假仲裁行为自主开展监督工作。

  第二,行刑反向衔接的智能审查。在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中,对于必要性审查的形式审查部分,可交由人工智能模型进行初步筛选,快速判断案件是否符合移送条件,以提升部门间衔接效率,缓解司法人员压力。

  第三,犯罪预警与线索拓展。在检察侦查领域,人工智能可通过分析公开数据、信访信息、金融交易记录等,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蛛丝马迹,拓展线索来源。例如,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在办理涉“两卡”案件时,依托“上下游犯罪漏罪漏犯法律监督大模型”,将涉案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进行碰撞,追踪上下游人员身份,成功发现多名漏犯,为国家挽回了大量财产损失。

  社会治理的系统化赋能。此范式是检察职能在社会治理层面的延伸,体现了检察机关参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积极作为。比如,参与欠薪治理。通过对民事支持起诉案件数据的宏观分析,锁定欠薪高发领域,通过支持起诉、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方式,协同相关部门治理欠薪问题。在优化营商环境领域,通过分析涉企案件数据,评估区域法治环境,向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就重点人群数字监管方面,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加强对特定人群(如社区矫正对象、涉罪未成年人)的动态监测与行为分析,可实现精准化帮教与监管,预防再犯罪。

  构建检察人工智能规制与协同发展路径

  虽然人工智能技术在检察机关办案流程中,具备高效的运算能力和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但在大量繁琐的任务面前,人工智能依然面临不少适应性挑战和潜在风险。为运用好人工智能这把“双刃剑”,必须构建技术治理、法律规范与组织保障“三位一体”的综合规制体系,确保其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

  健全技术治理体系,筑牢可信可控的根基。一方面,强化数据治理。推动建立统一的检察数据标准,完善数据清洗与偏见检测机制。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通过隐私计算、联邦学习等新技术,在数据不出域的情况下实现数据价值的融合与挖掘,破解数据孤岛难题。另一方面,破除算法黑箱。在检察机关的实践中,优先选择逻辑清晰且可被理解的决策模型。为此,应逐步建立算法的备案审查制度,对检察应用中的核心模型公平性与准确性进行定期评估,努力让人工智能的思考成为检察官可溯源的辅助意见。

  划定法律与伦理的清晰边界。在科技突飞猛进的数字时代,法律与制度需要为检察人工智能的应用划定清晰的轨道,确保其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也能保持正义以捍卫国家与人民的利益。

  第一,捍卫人主机辅的司法铁律。检察官的主体性和技术客体的工具性地位,不容模糊。从制度层面确立检察官是办案唯一的主体。通过人工智能推理出的结论,必须经过检察官独立理性且实质性的审核判断,才能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履职行为。

  第二,构建人工智能应用的程序性规范。当算法决策可能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时,检察机关须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赋予相关当事人充分的知情权和异议权,通过人工复核等救济路径的完善,避免权利主体沦为被算法决定的沉默客体。

  第三,嵌入数字正义的伦理准则。将数字正义作为检察人工智能建设的基本价值遵循。在模型的研发过程中,必须将公平正义、隐私保护等基本原则,内化为人工智能推导的内在技术规范。

  优化组织支撑体系,促进人机能力协同共建。一是打造复合型人才队伍。通过引进、培训、与高校/企业合作等多种方式,加速培养检察技术人才。同时,对检察官进行常态化的人工智能素养培训。对广大检察官而言,他们不仅是人工智能技术的使用者,更是检察价值的创造者。因此,有必要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的培训课程,使其善用、敢用、会用智能工具。二是构建能力共建的支撑生态:鼓励检察机关业务部门与技术部门深度融合,以“业务主导、技术支撑”为原则,共同参与监督模型的构建与优化。建立创新激励机制,激发基层检察院的应用探索活力。三是建立健全误判纠错与持续迭代机制:设立专门的人工智能应用问题反馈与纠错渠道,对因人工智能辅助产生的错误进行复盘,并以此反哺数据和模型的优化,形成“应用-反馈-优化”的良性循环。

  综上,人工智能在检察领域的深度融合与应用,是一场关乎检察工作未来的深刻革命。它绝非简单地将新技术叠加于旧有模式之上,而是一场从理念到机制的全面重塑。展望未来,检察人工智能的发展绝不能陷入“技术万能主义”的迷思,而须坚持法治原则与数字正义的价值引领。通过构建完善的技术治理、法律规范与组织保障体系,检察机关在充分驾驭这项变革性技术的同时,也需培育出一种智慧的技术应用哲学。它充分体现在检察官规制与人工智能赋能的微妙平衡之中,更体现在一切技术手段终将服务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一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最终,努力使人工智能真正成为法律监督的锐器和司法公正的基石,进而稳妥地步入一个技术与人文交相辉映的检察新时代。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本文系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重庆城市精神国际传播效能提升研究”2025ZB14阶段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