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萃 2025年12月18日 高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纪检监察学院双聘教授李奋飞:

  持续优化刑事司法治理格局

  素有“人权法”和“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法治进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见之于社会治安防控维度上的社会事实变化,反映于决策层的意志、理性,催生出为实现更好的犯罪治理目标所出台的各项策略理念,构成我国刑事司法治理格局的理念基础。伴随着包括刑事诉讼法三次修改、刑事司法政策的丰富发展在内的刑事程序法治建设,以及以人民为中心、总体国家安全观和核心价值观等理念的引领,由主体要素、程序要素、保障要素等共同形塑的“立体化”刑事司法治理格局已经初步形成,并在犯罪控制、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等方面取得较好的效果。为实现更佳犯罪治理效果、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应以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为契机,因应犯罪结构变化,完善不起诉、撤回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轻微犯罪的“非犯罪化”路径,积极回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并重点从真相追求的优位化、个体维权的实质化等方面,持续优化刑事司法治理格局。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董文蕙:

  供应链金融平台虚开数字债权凭证的刑法规制

  传统的通谋虚伪应收账款融资是意思自治行为,由民法调整,数字供应链金融中的通谋虚伪应收账款融资是由平台虚开数字债权凭证来完成的。基于对数字金融的区块链及智能合约技术逻辑进行实质解释,平台构建了基于技术理性的共识性信任和组织间信任融汇的数字信任,是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基础设施,因而属于刑法中的“其他金融机构”;数字债权凭证承载着原本的企业商业信用经由数字信任机制转化的数字金融信用法益,是新型数字金融票证。平台虚开数字债权凭证创设的危险不可逆转,并产生大规模外溢金融风险,违反了其保证人义务,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该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具有目的和手段的双重正当性,符合金融刑法的规范目的,不会造成限制数字经济发展的后果,但应从限制共犯认定和严格解释“情节严重”两个维度进行限制适用。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晟:

  法律规范形态受社会信息能力深刻影响

  法律规范形态的塑造与演变,始终受到社会信息能力的深刻影响。社会规模的扩大与成员关系的陌生化,构成了信息能力的现实约束,催生了以一般化规则为核心的法律形态。此类规则通过在有限信息下为社会主体提供稳定的行为预期,奠定了以形式理性化为特征的现代法治的基石。一般化规则对复杂现实的信息简化,使其与生活世界的具体情境产生张力,由此形成了规则与标准的规范分化,以回应不同情境下的治理需求。规则与标准的分化,体现了立法者在法律抽象性与具体性之间寻求平衡的努力。信息技术革命提升了社会的信息处理能力,使法律制度所处理的信息可以达到更细致的颗粒度,这为构建新型的个性化规则提供了可能,从而有望在更高维度上超越“规则—标准”二元框架。个性化虽然能够缓和“一刀切”的矛盾,但也要避免恣意的因人而异。要实现真正的个性化,法律干预的差异性应源自对持续行为数据的分析所产生的概率差异,而非基于预设的、可能带有武断性的分类标准。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苑:

  强化人工智能预训练中大规模抓取个人信息行为规制

  抓取是一种个人信息处理,任何组织或个人要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必须具备法律根据。当前,人工智能(AI)预训练中大规模抓取个人信息的法律根据存疑。目前,欧盟已明确数据控制者正当利益系该场景下的合法性基础,但我国实在法上并无类似条款。而大规模抓取的无差别性导致抓取时已公开个人信息与元数据或敏感个人信息难以界分,因此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规则在此情形下无法适用,同时敏感个人信息单独同意规则亦欠缺实践可行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第5项公共利益条款适用范围较为狭窄,可通过扩张解释公共利益来满足训练个人数据的合法性问题。但鉴于AI发展下的多重利益格局,应考虑在未来AI相关立法中明确预训练场景下个人信息原则上可抓取,但必须辅以配套制度,确保抓取合法、正当、必要及安全。

  (以上依据《江西社会科学》《政治与法律》《法学研究》《中国法律评论》,高梅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