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5年11月21日

  丁东辉:本院受理原告曾凡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依法判令被告丁东辉5日内向原告曾凡超偿还借款7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1627民初64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