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五方面提升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质效 2025年11月13日 刘秀娟 胡孚民

  2012年修订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开展法律监督职责。然而,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因起步时间晚、制度基础薄弱、程序规则模糊等问题,面临着监督质效不足的困境。在现行制度下,人民法院应当向检察机关移送财产刑执行程序的立案、执行通知书等反映执行活动的相关法律文书。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检之间协作机制不完善,检察机关获取财产刑执行信息缺乏有效途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往往只能“事后监督”,难以促进执行工作的高效开展。对此,如何通过探索同步监督路径,提高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质效,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完善财产刑执行文书移送备案机制,畅通信息渠道

  规范财产刑执行文书移送备案机制是破解“执行难”、实现财产刑有效执行的重要制度保障,这一机制的核心在于通过规范化的文书流转程序,确保检察机关及时掌握财产刑执行信息。检察机关与法院要加强沟通,主动对接,共同建立财产刑执行文书移送备案机制。法院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将判处财产刑案件的执行通知书副本连同判决书副本7日内交检察机关备案;法院执行部门收到财产刑执行案件后,要将执行告知书副本7日内送达检察机关备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建立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台账,及时收集反馈当事人相关财产信息,实现执行信息有效对接。

  监督前置,建立侦查阶段财产调查协作机制

  在案件侦查阶段,侦查机关通常最先且有效地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情况,在刚进入诉讼程序时犯罪嫌疑人尚未转移财产,准确查清其财产状况对后续顺利执行财产刑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侦查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的调查结果书面移交检察机关,如果检察机关认为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调查不清楚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进一步调查或自行调查,以确保对犯罪嫌疑人财产调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在侦查阶段,明确公安机关针对可能判处财产刑或者要求退赔的案件,应在立案后30日内启动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的初步调查,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必要的保全措施。检察机关通过依法介入侦查活动、制发法律文书等方式,引导公安机关更加详尽和精确地开展财产查控;对于公安机关未能及时展开调查或调查工作成效不足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其进行纠正。

  确立财产刑执行申请主体,推动程序闭环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申请主体缺失是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中一直存在的问题。刑庭作为作出财产性判项的主体,其本身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有一定了解,若将刑庭作为执行申请人,能够避免其在判决时不充分考虑罪犯的履行能力而导致财产性判项“空判”的问题。在执行过程中,也可以让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实现随案监督,避免检察机关“后知后觉”而错过最佳的监督时间。

  加强融合履职,建立健全一体化动态监督机制

  要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构建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为主体,横向融合案件管理、控告申诉检察等部门,纵向贯通上下级检察机关的协同监督体系。通过建立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汇总财产刑执行监督线索,明确监督重点。上级检察机关可通过挂牌督办、专项检查等方式,强化对财产刑执行监督疑难案件的指导,形成“线索共享、监督联动、效能叠加”的工作格局,破解监督碎片化问题。根据案件情况,检察机关可向法院及时了解财产刑执行的情况、理由、依据及上缴国库情况。检察机关可向有关单位和组织调取证据,询问证人,或采取其他调查措施。对检察机关需要依据案卷材料了解诉讼过程、审理情况及执行中裁决、决定等事项的,法院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材料。

  加快技术应用,推进运用数字检察赋能办案模式

  要广泛开展数字检察通识教育,聚焦人工智能、模型应用等基础理论,深化刑事执行检察干警的基础认知,推动尽快掌握技术转化落地的方式方法。要整合数据、算法、算力等资源,构建跨地域跨部门的财产刑执行“数据池”。要推动完成大数据在工作网的本地化部署,为刑事执行检察干警提供精准的法条检索、案例分析以及智能辅助决策。要运用“区块链”为搭建财产刑执行“数据池”提供技术支撑,确保电子数据的安全性,从源头上保障数据可靠。

  《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明确表示,要健全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制度。新时代,检察机关要积极探索推动财产刑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建设,推动财产刑执行由单一的“事后监督”向多元的“源头治理”转变。

  (刘秀娟 胡孚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