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刘宪权:
人工智能时代刑事责任主体演变理论研究的再辨析
学界有关人工智能时代刑事责任主体的研究应当突破“旧三段论”。强人工智能的到来并非学术遐想,而是可以预见的“既定事实”。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着重生成的是“智能”,智能与意识和意志相关且直接决定辨认和控制能力。强人工智能出现后,人工智能机器人可能脱离编程具有独立意识和意志。人工智能机器人能否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判断前提和标准应在于其“智能”中是否包含独立的意识和意志(即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内容。人工智能机器人不是“人”也不是“机器”,且永远不可能成为自然人。生命与刑事责任主体之间虽具有一定联系,却并不是证成刑事责任主体的必要条件。同样,人的头脑能够生成辨认、控制能力,但并不是辨认、控制能力的唯一来源。刑罚体系应当根据刑事责任主体的演变而逐步发展变化,不应将现行刑罚体系不适配作为否定人工智能机器人可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的理由。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申卫星:
明晰数据来源者与数据处理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数据来源者与数据处理者作为数据生成过程中最主要的两类主体,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数据产权配置的逻辑起点。从权利维度观察,其数据权益配置呈现出对数权与对人权的双层结构。数据来源者对原创数据、操作数据等享有持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对数权,是数据来源者的一阶权利,同时配备向数据处理者主张获取或复制转移数据的对人权作为二阶权利。数据处理者通过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实现各类数据利用场景的权能组合配置,达至不同维度内对数据的利用支配,并以平行持有下的内部关系调和权能冲突。从义务维度观察,数据处理者对数据来源者负有协助义务及保障、克制义务,同时数据来源者及平行数据处理者对数据处理者则负有不破坏和不恶意竞争的义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裴炜:
应对侦查程序进行体系化调适
犯罪及犯罪治理的数字化深刻转变着刑事侦查程序的内在逻辑,尤为集中地体现为犯罪“嫌疑”的概念被重构,侦查对象呈现出量化拓展的趋势,侦查行为的涉外属性不断强化,以及侦查权在私主体的深入参与下被不断稀释。在国家启动新一轮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下,采用法典化的修法思路意味着需要对侦查程序进行体系化的调适,从而与演变中的数字侦查逻辑相适应。基于此,侦查制度的调整应当遵循“技术导向”向“权利导向”回归的总体路径,重构侦查行为的基点,采用透明化的全流程控制的规制视角,通过引入涉外法治思路来应对犯罪治理全球化这一外部生态,并在此基础上整合和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制度。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任洪涛:
低空智联飞行器噪声污染的侵权责任分配
低空智联飞行器噪声污染侵权问题呈现出区别于传统噪声污染侵权的特殊性。其作为移动污染源在立体空间不规则扩散,导致损害与行为关联性弱化,引发责任主体身份模糊、因果关系证明困难和损害认定标准缺失等法律难题,挑战了现行噪声污染侵权责任规范的评价基准与归责逻辑。为此,应构建多元分层归责体系:运营者基于风险开启及技术支配地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平台企业因算法干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制造商对产品缺陷所致噪声污染承担严格责任。在责任分配上,以技术可追溯性为基础,依据不同类型侵权场景的特征,分别适用单一主体直接责任、多主体共同过错责任及无意思联络混合责任等多种责任形态,并结合风险控制能力、原因力与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精细化配置,形成动态平衡的分担机制。创新设计“运营者先行赔付+终局责任追偿”规则,通过倒置举证责任并量化认定标准,明确追偿权行使条件及终局责任认定路径,在强化受害人保护的同时为技术创新预留空间,旨在实现低空经济发展与公共环境权益保障的制度平衡。
(以上依据《法学》《环球法律评论》《法学家》《法学杂志》,张宁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