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新丝路商贸有限公司、宝鸡市美乐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郭骥、梁誉梅: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苏卡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宝鸡新丝路商贸有限公司、宝鸡市美乐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郭骥、梁誉梅、张红霞、董鸿斌、董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陕0303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书及〔2025〕陕0303财保22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王凯:本院受理原告黎良文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分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