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检察日报2025年10月16日(总第11036期) 2025年10月16日

  曹国徽:本院受理原告陈仲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24民初65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虞利明、刘小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虞利明、刘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827民初622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虞利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二、被告刘小伟对上述借款本息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69元、公告费100元,由被告虞利明、刘小伟负担)及民事裁定书、诉讼费交纳通知单,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张善斌、吴竹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善斌、吴竹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827民初615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善斌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吴竹霞的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90元、公告费100元,由被告张善斌负担)及民事裁定书、诉讼费交纳通知单,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朱永旭: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永旭、杨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827民初623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朱永旭、杨小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5865元及相应利息;二、驳回原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70元、公告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27元,被告朱永旭、杨小伟负担受理费2043元、公告费100元)及民事裁定书、诉讼费交纳通知单,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张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827民初641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宏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000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26000元为基数,自2009年4月5日至2011年4月5日利息按月利率9.45‰计算;自2011年4月6日至款清日止利息按月利率14.175‰计算,并扣除已还利息2304.34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63元、公告费100元,由被告张宏负担〕及民事裁定书、诉讼费交纳通知单,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吴滔滔: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查兰兰、吴滔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827民初625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查兰兰、吴滔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766.92元及相应利息;二、驳回原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52元、公告费100元,由原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81元,被告查兰兰、吴滔滔负担受理费671元、公告费100元)及民事裁定书、诉讼费交纳通知单,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李欢:本院受理原告洪源与被告李欢、刘巧巧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李欢和刘巧巧于2024年12月1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坐落于蜀山区水湖路17号碧雨花园5幢106室,不动产权证号:合蜀字第8140125976号,建筑面积125.32㎡。双方确认该套房产归女方个人所有,剩余房贷仍由女方继续偿还。本协议签订之后,该房屋的所有权、居住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一切权利归女方所有”的约定;二、驳回洪源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44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千里:本院受理原告马子涵与被告马千里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马千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马子涵2023年3月至2025年8月期间的抚养费合计36000元,之后自2025年9月起于每月月底前向原告马子涵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马子涵年满18周岁时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209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守林、周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天汇公司)诉周守林、周辉及明光市宏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5)皖0111民初21074号民事判决。由于明光市宏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婴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婴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91民初4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市婴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二、驳回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缮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缮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91民初5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缮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二、驳回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泽坤:本院受理杨茜茜与刘泽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埃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齐建敏、智联行(上海)商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和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庐阳区埃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齐建敏、智联行(上海)商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103民初805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晓红:本院受理彭志林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被申请人黄山骏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周立新:申请人黄山市屯溪区供销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与你们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黄仲裁字第8号、(2025)黄仲裁字第9号,本会已于2025年7月29日作出《(2025)黄仲裁字第8号裁决书》《(2025)黄仲裁字第9号裁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裁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与本会联系(电话:0559-2539832;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安东路市财政局附属楼)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黄山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