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29日电(记者徐日丹)记者今天采访了解到,为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确保办案质量,根据相关法律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审查工作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共15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总体要求。《意见》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收集、固定、审查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证据,法院对有关被告人身份信息的证据材料,应当全面审查、综合认定。二是明确侦查阶段的审查要求。《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区分情形,采取不同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身份进行核查。未对犯罪嫌疑人身份进行核查,不得确认其身份。三是明确审查起诉阶段的审查要求。《意见》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审查起诉意见书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身份及是否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补送。四是明确审判阶段的审查要求。《意见》规定,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应当审查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身份及被告人身份是否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要求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五是明确相关工作机制。《意见》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可能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审查,对经审查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依法更正。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中被告人身份信息认定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必要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检察院可以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
(《意见》全文见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