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的有效形式,更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对于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等具有重要意义。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人民陪审员违法参加法院审判活动问题较为多发,不仅导致案件程序违法,更损害了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在办案基础上,该院立足“四大检察”监督职能,借助开源数据,构建人民陪审员违法参审案件四检融合监督模型,通过模型筛查人民陪审员违法参审线索并依法进行监督,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地落实。
【数据来源】
该模型的数据来源较为便捷,所需数据均为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数据,即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及相关第三方平台便可获取裁判文书中所包含的“审判人员”“案号”“案件概述”等信息。
【数据分析与运用】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符合特定条件的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所有的一审公益诉讼案件审理,不得参加案件执行工作以及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案件的审理。然而,该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人民陪审员不应当参审而参审、应当参审而未参审问题较为突出。其中,前者主要体现在适用执行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以及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中,后者则在公益诉讼案件中较为明显。为此,该院聚焦监督重点,研用数字模型,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是获取本地裁判文书数据。该院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及相关第三方平台对本地裁判文书中涉及一审程序、执行程序、特别程序、监督程序等案件数据进行批量下载和转化,形成包含“审判人员”“案号”“案件概述”等要素的结构化数据。
二是对上述裁判文书数据进行筛选处理。该院借助过滤算子筛查数据中“审判人员”一列是否包含关键字“人民陪审员”,分别输出并形成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据和人民陪审员未参审案件数据。
三是筛查人民陪审员不应当参审而参审的相关案件线索。该院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据中“案号”一列进行筛查,输出人民陪审员依法不应当参审的案件,即包含“特”(民事特别程序案件)、“催”(民事催告案件)、“督”(民事督促案件)、“执”(执行类案件)、“行审”(行政非诉审查案件)、“更”(刑罚与执行变更案件)等关键字的案件,即为人民陪审员不应当参审而参审的案件线索。
四是筛查人民陪审员应当参审而未参审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该院对人民陪审员未参审案件数据中“案件概述”一列进行筛查,输出包含关键字“公益诉讼”的案件,即为人民陪审员应当参审而未参审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在此基础上,该院获取相关线索,对违法线索开展调查核实,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制发个案检察建议、类案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依法开展监督。
【应用成效】
“小切口”建模,激活“沉睡”数据。该院在模型研发过程中,从人民陪审员违法参审民事执行异议案件“小切口”入手,逐步扩展形成涉及民事、行政、刑事、公益诉讼的数字模型,实现对人民陪审员违法参审问题多发领域的重点筛查和监督。监督领域的拓展,对数据应用的范围、深度提出了更高要求。该院充分利用开源数据公开易获取、安全可持续、方便且高效等特点,切实发挥数据效用,在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推广活动中,协助相关应用单位下载、清洗相关涉案数据,有效激活“沉睡”数据,释放数据价值。
案件化办理,提升治理效能。该院坚持将监督模型作为高质效办案的助推器,运用该模型以来,共发现相关监督线索200余条,发出个案检察建议5件、类案检察建议1件、社会治理检察建议2件,其中1件检察建议获评全国检察机关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同时,该院与当地法院、司法局联合会签协作意见,合力规范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审和履职保障,推动开展新一届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有效解决了超范围、超数量、超任期参与审判执行活动的“三超行为”和“扎堆陪审”“驻庭陪审”“专人陪审”等问题,使“点”上的监督成果转化为“面”上的治理效能,实现了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社会治理的提升。
智能化升级,强化推广应用。该院充分发挥“省院指导、市院统筹、一地建设、全域共享”的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不断优化和完善模型监督逻辑。2024年7月,该模型上架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管理平台,在山东省检察机关实现应用全覆盖,全国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700余家检察机关应用,成案1000余件。今年,该模型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汇编》,模型异地应用范围不断扩大。
(作者单位: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