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检察日报2025年9月10日(总第11007期) 2025年09月10日

  郑锦龙、南京镭目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范少坤与被申请人郑锦龙、南京镭目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合仲字第1463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第8日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在公告期满后第20日9时在本委二十楼仲裁庭六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组庭、开庭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吴炎节、洪洁月:本会受理铜陵市鑫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5)黄仲裁字第11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黄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黄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授权委托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请见公告即与本会联系(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安东路黄山仲裁委员会,电话:0559-2539832)。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答辩、举证、选定仲裁员及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会依法指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及仲裁员。定于公告期满后第26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1日)9时在本会秘书处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仲裁。

  黄山仲裁委员会

  王均胜、侯国秀:本会受理铜陵市鑫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5)黄仲裁字第12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黄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黄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授权委托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请见公告即与本会联系(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安东路黄山仲裁委员会,电话:0559-2539832)。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答辩、举证、选定仲裁员及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会依法指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及仲裁员。定于公告期满后第26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1日)10时30分在本会秘书处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仲裁。

  黄山仲裁委员会

  程超划:本会受理铜陵市鑫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5)黄仲裁字第13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黄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黄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授权委托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请见公告即与本会联系(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安东路黄山仲裁委员会,电话:0559-2539832)。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答辩、举证、选定仲裁员及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会依法指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及仲裁员。定于公告期满后第26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1日)15时在本会秘书处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仲裁。

  黄山仲裁委员会

  廖龙飞:本会受理铜陵市鑫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5)黄仲裁字第17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黄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黄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授权委托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请见公告即与本会联系(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安东路黄山仲裁委员会,电话:0559-2539832)。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答辩、举证、选定仲裁员及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会依法指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及仲裁员。定于公告期满后第26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1日)16时30分在本会秘书处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仲裁。

  黄山仲裁委员会

  帕热哈提·肉孜:你在乌鲁木齐市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重新就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须退回;王天利:你父亲王树凡违规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规定,多享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须退回。鉴于向你们邮寄的《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本人均未签收,且目前无法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将《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送达你们处,现通过公告方式向你们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向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联系电话:0991-4680676。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中心

  王在传:本院受理原告陈先志与被告王在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66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史宁:本院受理原告花荣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国龙: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玉轩塑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31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玖纵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玖纵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91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安徽玖纵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成交服务费8688元及逾期利息(该利息以8688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骆文武: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支行与被告骆文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91民初3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骆文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226,986.56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4年4月6日,此后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骆文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支行律师费2,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肖琴: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黄山路支行与被告肖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91民初3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肖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黄山路支行截至2024年4月6日的贷款本金200,000元、贷款利息7,243.55元、罚息20,000元、复利889.43元、罚息复利968.28元,此后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自2024年4月7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肖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黄山路支行律师费2,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东亮:本院受理张兰芬与徐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3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东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张兰芬借款1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2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2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徐东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潘丽卿、韩亚州、王超、陈亚明: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潘丽卿、韩亚州、王超、陈亚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103民初8695号、8696号、8697号、86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邦兴:本院受理原告颍州区庞丽水果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与被告杨邦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4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邦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颍州区庞丽水果经营部支付货款3727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杨邦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