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罗宣言》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公布《开罗宣言》,其中指出:“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
2.《波茨坦公告》
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发表《波茨坦公告》督促日本投降,其中指出:“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者在内)将处以法律之裁判。”
3.《关于侦查在押的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的战争犯罪分子的主要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
1956年4月25日,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侦查在押的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的战争犯罪分子的主要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根据该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从1954年3月开始对在押的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的战争犯罪分子进行侦查,先后对214名重要的战争犯罪分子进行了讯问,并且对重点人和重点事有计划地在12个省、市广泛地进行了调查,取得了大量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证据。仅受害地区的人民群众和当地机关团体就提供了数以万计的不同程度的罪证和材料。此外,还搜集了敌伪残留的书报档案资料8000余件,日伪时期纪录影片120部,主要战争犯罪分子演说录音片180余片,查到证据4100余件。又在进行讯问和调查工作的同时,还号召他们交清自己的罪行和互相检举揭发,仅尉级以下检举揭发的材料就有4000余件,罪行1.4万余条。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
1956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该决定指出,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在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我国的战争期间,公然违背国际法准则和人道原则,对我国人民犯了各种罪行,使我国人民遭受了极其严重的损害。按照他们所犯的罪行本应该予以严惩,但是,鉴于日本投降后十年来情况的变化和现在的处境,鉴于近年来中日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发展,鉴于这些战争犯罪分子在关押期间绝大多数已有不同程度的悔罪表现,因此,决定对于这些战争犯罪分子按照宽大政策分别予以处理。对于次要的或者悔罪表现较好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可以从宽处理,免予起诉。对于罪行严重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按照各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在关押期间的表现分别从宽处刑。在日本投降后又在中国领土内犯有其他罪行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对于他们所犯的罪行,合并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