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鄂0591破1号
2025年5月8日,本院作出(2025)鄂0591破申1号民事裁定,受理三峡大学(湖北)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对宜昌恒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指定湖北佳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5年7月11日,本院作出(2025)鄂0591破1号民事裁定,对宜昌恒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宜昌三大科技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债权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25年8月5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鄂05破监2号复议决定,驳回申请,维持原裁定。现将宜昌恒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昌三大科技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质合并清算一案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原定于2025年8月15日10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的宜昌恒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取消。二、宜昌恒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昌三大科技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9月26日17时30分前向管理人如实申报债权(通讯地址: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18号中环广场12楼1203室;邮政编码:443000;联系电话:0717-6731365/6232145,负责人:管煜13997736773、丁晓芳13972043812)。债权人瞒报、虚报债权的,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三、债务人宜昌恒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昌三大科技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负有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的义务。债务人的债务人或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应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及返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管理人将采取相应法律措施。四、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重整申请的,可在债权申报期间向管理人提交书面申请和重整计划草案,由人民法院审查、裁定。五、宜昌恒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昌三大科技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一案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10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地址:湖北省宜昌市港窑路60号)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