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云勤、郑转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啸支行诉被告王云勤、郑转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803民初203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定于2025年8月25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59438.46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4年9月30日为3588.85元,之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提供抵押的其名下位于安庆市迎江区华中路新城吾悦华府10幢1单元3902室房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所欠上述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承办人:胡艳,联系电话:0556-5866728)。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赵强: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803民初202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定于2025年8月25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赵强立即偿还原告透支本金4966.58元及利息、复利和违约金(利息、复利及违约金按照杜鹃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至2022年11月2日,被告共拖欠利息564.08元,违约金574.87元);2.判令被告赵强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8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承办人:胡艳,联系电话:0556-5866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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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劲松: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劲松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803民初202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定于2025年8月25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陈劲松立即偿还原告透支本金5000元及利息、复利、违约金(利息、复利及违约金按照杜鹃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至2023年12月2日,被告共拖欠利息583.24元,违约金584.48元);2.判令被告陈劲松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75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承办人:胡艳,联系电话:0556-5866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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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曦: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曦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803民初202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定于2025年8月25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陈曦立即偿还原告透支本金5000元及利息、复利、违约金、费用(利息、复利、违约金、费用按照杜鹃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至2024年2月2日,被告共拖欠利息502.27元,违约金及费用556.48元);2.判令被告陈曦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75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承办人:胡艳,联系电话:0556-5866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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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媛媛: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媛媛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803民初202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定于2025年8月25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刘媛媛立即偿还原告透支本金24757.41元利息、复利、违约金、费用(利息、复利、违约金、费用按照杜鹃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至2023年8月2日,被告共拖欠利息为1545.92元,违约金、费用2056.90元);2.判令被告刘媛媛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75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承办人:胡艳,联系电话:0556-5866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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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进: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钱进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803民初202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定于2025年8月25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钱进立即偿还原告透支本金11975元及利息、复利、违约金、费用(利息、复利、违约金、费用按照杜鹃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至2024年5月2日,被告共拖欠利息为745.79元,违约金、费用1105.05元);2.判令被告钱进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75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承办人:胡艳,联系电话:0556-5866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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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鸿伟: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鸿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803民初202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定于2025年8月25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张鸿伟立即偿还原告透支本金9604.93元及利息、复利、违约金、费用(利息、复利、违约金、费用按照杜鹃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至2024年7月2日,被告共拖欠利息为719.16元,违约金、费用1368.57元);2.判令被告张鸿伟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75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承办人:胡艳,联系电话:0556-5866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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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803民初202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定于2025年8月25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何明立即偿还原告透支本金46759.14元及利息、复利、违约金、费用(利息、复利、违约金、费用按照杜鹃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至2024年3月2日,被告共拖欠利息为3543.67元,违约金、费用8389.45元);2.判令被告何明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75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承办人:胡艳,联系电话:0556-5866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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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贤春: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粹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贤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827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408.25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12月31日利息562.76元、罚息4049.37元,此后利息、罚息以借款本金13408.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4%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元、公告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及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缴纳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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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赢在起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本委对刘国兆、王从友诉你单位因赔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依法作出受理,案号为皖长劳人仲案〔2025〕362号、皖长劳人仲案〔2025〕401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向你单位EMS邮寄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和证据材料副本等文书,限你单位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委签收(地址:长丰县水湖镇吴山路与南一环路交口长丰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楼五楼513室;电话:0551-66671047),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长丰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楼三楼仲裁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