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兵:本院受理原告仝明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仝明奎起诉要求你偿还借款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陕0303民初219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卧龙寺巡回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华正塑料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陕西昌荣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华正塑料集团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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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县三丰棉业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陕西昌荣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乾县三丰棉业纺织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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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新联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陕西昌荣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新联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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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斌:本院受理原告李勇诉被告宝鸡市壹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艳萍、范宝驹、王海斌、第三人宝鸡市金台区睿诚家居建材经销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陕0303民初3481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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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县鸿腾建材有限公司:本委受理余育明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案号:梅劳人仲案字〔2024〕171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梅劳人仲案字〔2024〕171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本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黄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