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链接 2025年06月14日

  案例一:2019年11月初,符祖某、符某先到某广告公司印好自己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后,各自到市场铺位偷换二维码实施盗窃。符祖某偷换了17个铺位的二维码,取得钱财2823元;符某偷换了18个铺位的二维码,取得钱财2425.03元。法院认为,符祖某、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案例二:2018年2月至10月间,李某先后多次到不同酒店,趁无人注意之机,在各酒店或商家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上覆盖其本人或由其实际控制的以他人名义申请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从而非法获取人民币7792.49元。法院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7792.49元,已构成诈骗罪。

  案例三:2019年4月,江某以其个体运输车队挂靠的乙公司名义与甲公司签订运输合同,承运盘螺钢筋。2020年3月下旬,江某与周某密谋,盗剪其车队承运的盘螺钢筋出售牟利。之后,叶某、殷某等司机按照江某的安排,驾车到甲公司指定的钢材市场,将盘螺钢筋提货装车,然后运载到某铁厂,剪下一部分出售,再更换上改装过的暗藏水箱的货车车板,由他人往水箱注水增重至原钢筋重量去过磅,之后再运载到施工点的途中将水放掉,到达施工点卸下钢筋后空车过磅离开。法院认为,上述行为构成盗窃罪。

  案例四:经事前合谋,在从事液碱运输和卸载过程中,杜某等在运输途中将罐车中的部分液碱偷卖给张某等人,再往罐中注水,使注水后的车重与出厂时的重量基本相同,随后将掺水液碱运往某公司。该公司取样人员林某等人明知上述液碱质量不合格,在收取“好处费”后,将掺水液碱卸入液碱池中。2018年3月7日,杜某将8吨液碱卖给收购液碱的人,并在罐中注水以保持重量与之前相同。次日凌晨,杜某驾车抵达该公司,将提前准备好的一瓶合格液碱交给林某作为样品,在林某的帮助下,将车上不合格液碱卸入液碱池中。法院认为,杜某、林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