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民事检察在姓名权保护中的独特作用 2025年05月28日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主任 吴永河

  

  近年来,冒用他人姓名进行商事登记的乱象屡见不鲜,尤其在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中多发。这类案件不仅直接侵害姓名权,还可能引发低保资格取消、债务连带风险等次生损害。江西省分宜县检察院办理的邹某萍被冒名登记为公司监事一案(下称“邹某萍案”),揭示了冒名登记行为对个体权益与社会治理的双重冲击,也凸显了检察机关在化解此类纠纷中的独特价值。通过分析个案背后的制度痛点与治理难点,可进一步厘清检察机关在姓名权保护中的角色定位,并为构建系统性治理机制提供实践启示。

  冒名登记类姓名权侵权纠纷的发生,折射出商事登记制度中形式审查与实质风险之间的张力。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确立了“形式审查为主、信用承诺为辅”的登记模式,行政机关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这一制度设计虽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但客观上为冒名登记留下操作空间:不法分子利用伪造签名、PS身份证复印件等手段即可完成登记,而身份核验技术的滞后性(如部分基层登记机关未全面推行人脸识别)、信息共享机制的不健全(如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社保部门之间数据未实时互通),更使冒名登记行为轻易“过关”。当被冒名者发现权益受损时,往往面临“自证清白”的困境——需证明自己未参与公司设立、未签署相关文件,这对普通公民尤其是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而言,存在取证能力不足、诉讼成本过高的现实困难。在邹某萍案中,低保复审期限的紧迫性与维权程序冗长之间的矛盾,正是弱势群体维权窘境的缩影。

  检察机关在介入此类案件时,需以“监督者”与“支持者”的双重身份破解治理难题。一方面,通过发挥民事支持起诉职能作用弥补弱势群体诉讼能力短板。根据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可协助调查取证、提供法律咨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另一方面,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针对市场监管中商事信息审查不够严格、登记程序不够规范、监管不够有力等问题,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这种“支持起诉+检察建议”的协同模式,既维护了个体权益,又督促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值得关注的是,弱势群体在冒名登记纠纷中往往面临权益保护的“叠加困境”。对此,检察机关需延伸履职触角,建立“权益恢复”综合救助机制。一是强化部门联动,在监督撤销冒名登记的同时,同步将法律文书抄送民政、人社等部门,确保社会救助政策无缝衔接;二是探索“支持起诉+司法确认”模式,对于当事人与冒名者达成的赔偿协议,通过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三是构建长效预防机制,联合残联、街道办等单位定期开展普法宣传,重点提示残疾人妥善保管身份证件、定期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等。

  对冒名登记类姓名权侵权纠纷的治理,本质上是平衡市场效率与交易安全、行政便利与公民权益保护的价值选择。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不能越位替代行政机关履行登记审查职责,也不能缺位放任弱势群体权益受损,应通过精准把握支持起诉、调查核实、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职能的边界,构建技术赋能、制度完善、多方协同的治理格局,切实守护公民人格尊严,维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