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5年05月27日

  王新旺:本院受理原告黄金燕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1727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新旺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黄金燕劳务费42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殷允建:本院受理原告陈瑞闯诉被告殷允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定于2025年7月8日9时在微山县人民法院韩庄法庭(微山湖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开庭时间为2025年7月8日9时。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张同群:本院受理原告赵晓纯诉被告张同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定于2025年7月8日10时在微山县人民法院韩庄法庭(微山湖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开庭时间为2025年7月8日10时。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张尚明:本院受理原告李宝文诉被告张尚明、姜连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内0783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尚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李宝文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0.47万元,本息合计3.47万元;被告姜连国对被告张尚明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姜连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尚明追偿;驳回原告李宝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7.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尚明、姜连国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我院交纳案件受理费667.5元,逾期交纳诉讼费将通过强制执行程序予以追缴。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中和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天津顺达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本局于2024年7月8日收到迭建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2097)提出的迭建民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25年4月18日作出豫(郑)工伤认字〔2025〕0230154号《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迭建民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因你单位地址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郑州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