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萃 2025年05月22日 张宁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何勤华:

  传承好中国古代法医学优秀成果

  中国古代的法医检验萌芽于先秦时期,随着汉唐法制的成熟逐步发展,至宋代正式形成了系统、完整的法医学。宋代法医学的发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散见于宋代各判例集与笔记类作品记载的刑事案件中,其二是宋慈撰法医学著作《洗冤集录》取得的突出成就。中国古代的法医学曾引领于世界,在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毒理学、法医昆虫学、实验法医学上的成就都具备了一定的科学性。当今对于中国古代法医学优秀成果的传承,不仅体现在继受这些科学成分上,还体现在吸收先静后动的勘验法则、依托群众力量解决问题的思路、重客观证据的审判原则以及尊重生命的人本思想上。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晓林:

  唐律中“例”的适用逻辑体现法制传统对待“判例”的态度

  传世文献中的“例”常与“比”通用、互训,表意中蕴含着相同情况相同处理的逻辑思维方式。竹简秦汉律中的“比”是律无明文的前提下通过“比类”指向罚则的过程,唐律中的“例”是通过“比”所指向的规范。“例”是定罪量刑过程中“比”的固定化与条文化,也是“比”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当规范体系中的“例”逐渐具有稳定的效力,“比”的适用空间便会越小。《唐律疏议》中的“例”就律篇结构来看集中于《名例》;就律条结构来看集中于“律疏”。“例”最主要的用法是表达通则性规范或“法例”,其形成及适用效力的展开始终表现于制定法体系内部,明确的法律条文始终是案件裁断最终与最重要的依据,就立法表达的态度来看,并不存在“判例”与“先例”直接发生效力的空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研究员李霞:

  民间法是古代中国规制民间纠纷的重要法律渊源之一

  在明清乡村社会中,由习惯法和家族法构成的民间法体系经由独特的运作方式控制并规范乡村纠纷争端,进而影响构成乡村社会稳定基础的普通民众心理。该体系依托村落组织等就地化解矛盾,实现高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效果。明清民间法无论是在内容、形式上,还是在制度化的实践中,都具有异常鲜明的实用性和地方性,同时在理念价值和程序运作上与国家法系统保持适度关联,既弥补了国家法在制度设计与实际运作中的不足,又缓解了地方官府在定分止争、维系地方秩序时面对的压力。

  (以上依据《中国司法鉴定》《当代法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报》,张宁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