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望
指导性案例: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服甲公司诉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诉讼监督案(检例第235号)
2016年5月,因工作需要,我从刑事检察部门调入负责行政检察业务的部门,秉持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开启了新的旅程。
2017年7月,我院受理了湖北省安监局不服甲公司诉湖北省安监局行政处罚诉讼监督案。这是我办理的第一件由行政机关提出监督申请的案件。当时,在我还不十分丰富的行政诉讼监督经历中,该案显得神秘而特殊——作为手握公权力的执法部门,竟然也会因为不服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这起案件主要分歧在于证据采信问题。三级法院采信的证据系事故技术专家组作出的《技术报告》。该报告未对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作出判断,仅指出,即便事故桥梁护栏按国家标准修建,事故车辆的撞击力同样能将事故护栏撞断导致车辆冲出。从法律效力来讲,《技术报告》仅作为事故调查组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的参考依据,而《事故调查报告》则是经过多部门调查后得出、经湖北省政府批复同意的法定结论,理应作为法院作出判决而采信的证据。法院对专家组成员所做的调查笔录也证实了施工质量与车辆撞击护栏冲出有因果关系,甲公司对该工程监理失职,导致了事故后果的严重性。但在二审、再审阶段,法院均未采信专家组成员的证言,且未对不采信上述两份证据说明理由。
《事故调查报告》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未经法定程序撤销不能否认其效力。秉持这一理念,经过对基本案情和相关证据的全面审查,我初步形成了该案系法院采信证据错误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作出错误判决、应提请最高检抗诉的意见。经我院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该案被提请最高检抗诉。
此后不久,我又被调回了刑事检察部门。慢慢地,办理这起案件的点点滴滴在我的记忆里渐渐远去。直到2023年5月,我接到了原省安监局(现省应急厅)诉讼代理人的电话,被告知我们当年提请抗诉的这起案件,经过最高检向最高法抗诉,最高法改判行政机关胜诉,认定原处罚决定正确!刹那间,关于该案的一切再次闪现在我的脑海中——安全生产事关民生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我们通过检察履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纠正错误的生效判决,既具有保护行政机关依法执法权威和公信力的个案意义,又在司法和执法领域达成了对该类问题在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上的统一标准,促使企业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升行业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那一刻,我为我们的坚持和努力感到无比欣慰和自豪。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到检察办案环节,就是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行政检察监督的实效取决于监督的精准度,唯有准确把握抗点和监督点,行政检察监督才更具有生命力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