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5年05月15日

  包头市大中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马登云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包青劳人仲案字〔2025〕第357号,申请人请求依法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因无法与你公司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答辩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案定于2025年6月30日9时在本院仲裁(一)庭,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包头市青山区葛兰西道与草原道交叉口呼得木林新天地8A-105、106二楼,电话:0472-3616189)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

  包头市青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