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检察日报2025年5月15日(总第10892期) 2025年05月15日

  朱运梅(身份证号码:3424251971****5720):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朱运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3执1552号,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询价方式对被执行人朱运梅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淮海大道1188号京商商贸城J区J-6-2幢A-办2206室〔权证号: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第20035300〕土地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978704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200404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对询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4681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贺华彪:本院受理原告邢长海诉被告贺华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5850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沈俊影: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星港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沈俊影车位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4992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阜阳:本院受理原告卢荣钦诉被告张阜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4529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赵晴晴:本院受理审理原告安徽阜合融翔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晴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88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实:本院受理(2025)皖0111民初19931号原告桑煜炎诉被告王实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万瑞平:本院受理原告胡军诉被告万瑞平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及(2025)皖0102执保964号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7月9日9时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俊波:本院受理原告王国成诉被告孙俊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8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筑巢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蒋佳桐、安徽百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筑巢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蒋佳桐、安徽百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7959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继刚:本院受理原告蔡同军诉被告杨继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17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寿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权卫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振铭管道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寿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权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1月27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佘飘飘:本院受理原告刘晓妹诉被告佘飘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1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静、宋丰祥:本院受理原告杨大勇诉被告李静、宋丰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1月26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兆军、安徽四方云升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和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兆军、安徽四方云升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1月26日15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道争、定远县顺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纯翠诉被告周道争、定远县顺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2日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焦文伍、袁阜阳:本院受理原告饶金放诉被告焦文伍、袁阜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24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求申请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

  陆家园: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零乐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家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0月30日15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缪裕威:我局于2025年3月31日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安卫医罚〔2025〕00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罚款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安溪县内各银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永春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联系电话:0595-23231909,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B号楼7楼。

  安溪县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