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君成餐饮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孙莉与你单位赔偿、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宁劳人仲案(2025)6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资6891.68元、经济补偿金19103.15元,合计25994.83元;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宁德市蕉城南路48-1号)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宁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福建君成餐饮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张宏鉴与你单位赔偿、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宁劳人仲案〔2025〕7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资7389.66元、经济补偿金5582.67元,合计12972.33元;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宁德市蕉城南路48-1号)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宁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福建君成餐饮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胡小燕与你单位赔偿等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宁劳人仲案〔2025〕8-1、8-2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资16523.18元;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34059.74元;三、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裁决项一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宁德市蕉城南路48-1号)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宁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福建君成餐饮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林英与你单位赔偿、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宁劳人仲案〔2025〕9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资5247元、经济补偿金24386.73元,合计29633.73元;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宁德市蕉城南路48-1号)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宁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合肥市亚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刘晓娟诉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案,案号为皖宿萧劳人仲案字〔2025〕第12号,本委已依法作出裁决。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案号为皖宿萧劳人仲裁〔2025〕第1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萧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