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5年05月08日

  聂才胜、雷小英:本院受理原告付凯诉被告聂才胜、雷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定于2025年6月17日9时在微山县人民法院韩庄法庭(微山湖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开庭时间为:2025年6月17日9时。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聂才胜、雷小英:本院受理原告张宜海诉被告聂才胜、雷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定于2025年6月16日9时在微山县人民法院韩庄法庭(微山湖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开庭时间为:2025年6月16日9时。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王雄兵:本院受理原告钟学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984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雄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钟学俊支付欠款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新堰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左小军:本院受理原告梁万训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984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左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梁万训返还货款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新堰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刘庚:本院受理原告李树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1627民初23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秦芳:本会受理申请人宝鸡市滨河产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你方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宝仲受字第(0284)号,因无法联系到你方,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15日为答辩期。答辩期满后5日内来本会(宝鸡市行政中心6号楼E座7层)领取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答辩期满后第15日9时在本会第一仲裁庭开庭(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本会将依法开庭裁决。

  宝鸡仲裁委员会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苏州修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你单位未依法与职工张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局已经向你单位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你单位支付未与职工张俊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9776.9元,你单位逾期未改正。现在本局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理,并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支付张俊二倍的工资,并到本局领取《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扬江人社察理字〔2025〕第006号)。联系人:纪军,联系电话:0514-80330096。

  扬州市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