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检察日报2025年4月25日(总第10876期) 2025年04月25日

  崔动林:本院受理原告许素英与被告崔动林、第三人安徽善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3442号,原告许素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1150元及利息392.73元(利息以1115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1.5倍,从2024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25年2月11日,共8个月零11天,为392.73元;以后的利息以1115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1.5倍,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根:本院受理原告阜阳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根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856号,原告阜阳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8673.93元及利息(利息以8673.9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主张实现债权的费用。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陈童:本院受理原告王德伟与被告陈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3821号,原告王德伟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12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70.01元(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4年12月5日为70.01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负担本案法律服务费及诉讼费用(包括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谢法义:本院受理原告褚言会、付邦其、蒋在方、沈永美诉被告谢法义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171、2174、2175、217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分别支付工资12166元、10173元、12134元、6668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娜娜、安徽省霖木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敬文与被告李娜娜、安徽省霖木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93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李娜娜偿还借款本金8986元及利息,被告安徽省霖木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沈洪斌、谭丽昀:本院受理原告刘逢博与被告沈洪斌、谭丽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5237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9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叁伍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巩继伟:本院受理原告胡海艳诉你们、巩季国、倪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31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汝登梅:本院受理原告朱伟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456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汝登梅:本院受理原告王蕾诉你与王然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05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赵娟、代义雪: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娟、代义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503民初8154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摘要:一、赵娟、代义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开支)合计3500元;二、驳回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赵娟、代义雪负担〕、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结算)。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陈国秀、汪云波、汪云磊:本院受理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秀、汪云波、汪云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503民初6819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摘要:一、陈国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6000元(包含合理维权开支);二、汪云波、汪云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中的款项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三、驳回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元,陈国秀、汪云波、汪云磊负担650元〕、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结算)。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张登宝:本院受理原告张吴菊与被告张登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65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奇:本院受理原告姜忠华诉被告程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以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6月9日15时在本院21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应、叶熠、闵雪艳、王新、张凯: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13396、13405、13403、13400、134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虎:本院受理原告张雷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克年:本院受理原告张明会与被告张克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196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克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偿还原告张明会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张克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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