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
数字行政检察须秉持司法亲历性原则
数字技术的深度融合正在重塑行政检察监督机制,从传统个案监督到数字化类案监督,行政检察的范式跃迁正在经历从监督范围的纵深延展逐渐向社会治理深度延伸。然而,在此转型进程中伴随着多重困境:监督权能的规范边界模糊引发功能张力,数据壁垒导致治理效能耗散,信息处理中安全价值与效能目标的衡平困境逐渐凸显。对此,遵循功能主义权力配置原理,检察机关应秉承谦抑理念,积极发挥检察监督的主动性,建构动态平衡框架。针对数据共享困难问题,应当积极争取人大及党委政法委支持,分阶段逐步实现数据共享。同时在数据收集和使用过程中,应当从规范流程和加强监管两个方面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努力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为避免算法“机械决策”所带来的人工智能风险,数字行政检察仍需秉持司法亲历性原则,遵循“算法锁定异常线索—人工审查确认”的监督路径。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魏超:
有必要引入“防御性紧急避险”
量的防卫过当理论在逻辑上将不同性质的反击行为混同,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满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正当性上,不符合防卫过当减免处罚所依据的违法性降低的要求,不宜成为事后防卫减免处罚的理论依据。防御性紧急避险符合我国刑法条文的规定,能够为面对“未来风险”与“不确定风险”的民众提供更为周全的法益保护,具有引入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在侵害人既未放弃不法侵害,也未实施不法侵害,但仍然具有侵害能力时,应当认为其存在侵害法益的可能性,给防卫人造成了“正在发生的危险”,防卫人在不得已情况下实施追击行为并给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只要符合比例原则,便能够因成立防御性紧急避险而阻却违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吴凯杰:
环境法典应采抽象提炼法模式
法典化的核心是体系化,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体系构造应采抽象提炼法模式,通过“提取公因式”与“跨要素综合”方法形成总分结构与内外构造,从而提升逻辑自洽性、价值一致性、内容全面性、目标协调性等体系效益。总分结构的抽象概念、多重层次、形式强制性与规范关联对提升体系效益具有重要价值,需配置纵向提炼的共通性规范与横向互联的协调性规范。在此基础上,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需借助内外构造保持回应实践的开放性,避免过度依赖法外政策。内外构造的体系价值需通过规范外显来实现,其中原则的逐项列示和价值排序能够为具体规则的设计和适用提供价值指引,而原则的层次划分和动态体系化则有助于消解对原则本身不确定性的顾虑。

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赵常成:
预决效力规则应与刑诉法基本原则相协调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1条概括承认了刑事已决事实对后续刑事审判的预决效力。该规定较为简略,具有“不受反证、不限范围、不设条件”的特点,有待继续探讨。预决效力规则应当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价值相协调,并辨明其效力性质、效力范围与产生条件。在效力性质方面,预决效力应当理解为允许反证的相对效力,亦即证明效力。在效力范围方面,有罪判决与无罪判决所确认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原则上只对被告人本人产生预决效力,例外时才扩张至案外人。在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二元视角下,预决效力应当同时满足“已充分保障/放弃程序参与权”与“已履行发现真相的最佳程序”的双重产生条件。据此,如果前后诉被告人不同,预决效力仅在前诉经普通程序审理、后诉被告人已放弃程序参与权时产生。以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为契机,我国可以考虑在立法层面对预决效力规则作出规定。
(以上依据《河北法学》《清华法学》《甘肃政法大学学报》《中国刑事法杂志》,陈章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