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检察日报2025年4月3日(总第10857期) 2025年04月03日

  张鹏、冯倩:本院受理原告邹翔与被告张鹏、冯倩,第三人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3357号,原告邹翔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84063.25元及利息(利息从2024年9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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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海旋:本院受理原告秦芳诉被告赵海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462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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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娟:本院受理原告朱涛与被告徐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849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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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小闯:本院受理原告刘送培诉被告张小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3346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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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鹏:本院受理原告赵勇与被告阜阳市坤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华鹏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461号,原告赵勇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剩余汽车贷款本息121982.20元或向原告返还车辆;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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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汇速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姚登保诉你们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323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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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征:本院受理阜阳市思维家居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8653号,阜阳市思维家居有限公司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承揽金95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2300.63元(以9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9年5月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119.38元,按LPR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9月15日为2181.25元,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上金额暂合计11800.63元;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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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宇:本院受理原告王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546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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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猛猛:本院受理原告陈学飞与被告张猛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3371号,原告陈学飞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4642.15元(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暂计算至2025年2月10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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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鹤:本院受理原告吴俏诉被告白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39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91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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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阳市博闻消防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海浪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479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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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戎联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你与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公司、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案号:(2025)皖1202民初2648号,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共计232564.76元(其中工程款本金为227032.76元,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227032.76元为基数,按照LPR自2024年2月7日暂计算至起诉时约为5532元,诉讼期间持续计息至款项还清时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西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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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明久:本院受理原告颍州区连庆斌蔬菜经营部诉被告肖明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735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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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可亚:本院受理原告颍州区连庆斌蔬菜经营部诉被告李可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607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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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小龙:本院受理原告王诗敏与被告吴小龙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3216号,原告王诗敏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6546.59元(详细见赔偿清单);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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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边皖东:本院受理原告王超诉你与边皖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91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定金50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定金50000元的两倍为1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西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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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林强、汪嫣北:本院受理原告张跃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19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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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林飞: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居美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2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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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海洋:本院受理阜阳商厦新时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617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西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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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涛:本院受理原告孙桂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3286号之一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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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涛:本院受理韦志陕与陈涛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5393号,已审理完毕,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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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思梦、杨海港: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一点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5811号之一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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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兴利:本院受理原告张跃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28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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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国美电器售后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韩耀庆诉你与耿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0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国美电器售后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韩耀庆不当得利款41000元;二、驳回原告韩耀庆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5元、公告费(以事实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安徽国美电器售后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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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志鹏、李峰:本院受理原告宿州兆鑫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志鹏、阜阳市亚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2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志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宿州兆鑫汽车有限公司代偿款104565.59元及利息(利息以每笔代偿款为基数,自代偿次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二、被告高志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宿州兆鑫汽车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阜阳市亚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峰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6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高志鹏、阜阳市亚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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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嫚嫚:本院受理原告张保玲与被告李嫚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5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嫚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张保玲支付货款328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0.7元,由被告李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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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杰:本院受理原告阜阳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5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阜阳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垫付的专项维修资金12207元及利息(利息以12207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2日起至该款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3年2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张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阜阳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元;三、驳回原告阜阳绿地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5元,由被告张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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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志鹏、李峰:本院受理原告宿州兆鑫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志鹏、阜阳市亚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2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宿州兆鑫汽车有限公司代偿款425649.57元及利息(利息以每笔代偿款为基数,自代偿次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二、被告李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宿州兆鑫汽车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元;三、被告阜阳市亚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高志鹏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69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李峰、阜阳市亚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高志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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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志鹏、左丽娜:本院受理原告宿州兆鑫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志鹏、阜阳市亚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左丽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2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志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宿州兆鑫汽车有限公司代偿款451935.84元及利息(利息以每笔代偿款为基数,自代偿次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二、被告高志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宿州兆鑫汽车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元;三、被告阜阳市亚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左丽娜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55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高志鹏、阜阳市亚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左丽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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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志鹏、程玉、左丽娜:本院受理原告宿州兆鑫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志鹏、阜阳市亚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程玉、左丽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2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志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宿州兆鑫汽车有限公司代偿款252150.03元及利息(利息以每笔代偿款为基数,自代偿次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二、被告高志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宿州兆鑫汽车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元;三、被告阜阳市亚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程玉、左丽娜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4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高志鹏、阜阳市亚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程玉、左丽娜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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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款催告书公告

  宋秀珍(身份证号码:1102231963****2326):我大队于2024年8月28日向你所经营单位(聊城市东昌府区奥新汽车用品厂)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聊东昌消行罚决字〔2024〕第0081号)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7250元整缴至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昌支行或者登入山东省非税统缴平台。因你单位至今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期限内完成缴纳罚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向你发出本催告书,要求你缴纳罚款7250元,本通知送达10日后你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我大队将向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大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联系人:朱明玉,联系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街道柳园南路9号,联系电话:0635-8626683。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消防救援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