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志远:本院受理原告张思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1628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冯东良:本院受理解东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截至2025年5月3日。本案定于2025年5月6日15时在太康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仁恒物业服务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本委已受理韩江伟诉深圳市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及你方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5〕216号。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期满后之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5月7日9时30分在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龙城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沙园路龙城街道办C栋一楼劳动仲裁庭,联系电话:0755-89916379)。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四川博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我局依法受理陈文龙的工伤认定申请,已到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阶段,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2025)川0112工受174号,内容如下:2025年2月14日,申请人陈文龙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5年2月28日,本局依法受理。据申请人称:2024年10月14日9时许,在你单位承建的国贸人居39亩项目、国贸人居49亩项目劳务分包二标段工地工作时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你单位如对申请人陈文龙的身份、上述事故事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等权利和义务有异议的,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你单位拒不举证或逾期不举证的,我局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川焌达兴瑞劳务有限公司:我局依法受理赵治友的工伤认定申请,现已到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阶段,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2025)川0112工受157号,内容如下:2025年2月8日,申请人赵治友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5年2月21日,本局依法受理。据申请人称:2024年6月18日,赵治友在焌达公司承建的城投艺墅语湖项目工作时摔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你单位如对申请人赵治友的身份、上述事故事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等权利和义务有异议的,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你单位拒不举证或逾期不举证的,我局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