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鸿展建材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合仲字第0638号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柯凤春: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聚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24民初103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程平(身份证号码:3426011992****5912):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03执5937号,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询价方式对被执行人程平名下位于巢湖市金湖大道与潜川路交叉口光盛紫御城8号楼1801室〔权证号:皖(2018)巢湖市不动产权第3040444号〕房产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328981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386540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595724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对询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童有智(身份证号码:3401231998****8418):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世妹与童有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号:(2025)皖0103执恢277号,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询价方式对被执行人童有智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当涂北路与新海大道交口瑶海家园2幢603〔权证号: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第20026334号〕房产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526653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383939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对询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力洲变压器有限公司、朱含成(身份证号码:3401211977****4611)、俞春霞(身份证号码:3401221978****7366):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合肥杰尔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市力洲变压器有限公司、朱含成、俞春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03执恢704号,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询价方式对被执行人朱含成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淮海大道1188号京商商贸城K区商业UB129/UB229/UB329〔不动产证书号:房权证合瑶字第8120158478号/房权证合瑶字第8120158544/房权证合瑶字第8120158547号〕房产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京商商贸城K区商业UB129,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288886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89812元;京商商贸城K区商业UB229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528499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20178元;京商商贸城K区商业UB329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491444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11594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对询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费贤荣(身份证号码:3401231982****8418)、余后祥(身份证号码:3401231978****2099)、朱金凤(身份证号码:3401231984****3326):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费贤荣、余后祥、朱金凤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03执恢846号,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询价方式对被执行人费贤荣名下位于合肥市龙岗开发区静安新城南区南2幢605室〔不动产证书号:肥东054757〕房产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上述房产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511731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638724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对询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辉:本院受理审理原告郝周诉被告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845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学:本院受理原告马之起诉被告刘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99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四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琦:本院受理原告朱明飞与被告王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354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偿还原告朱明飞借款本金38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王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敬:本院受理原告阜阳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88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姚家政、刘海洋、李海龙、徐从亮、王雷: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亚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1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姚家政、刘海洋、李海龙、徐从亮、张洪亮、王雷、韩云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阜阳市亚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押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3.35%的标准支付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阜阳市亚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卞辉:本院受理原告叶广兵与被告卞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5542号,已审理完毕,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闫启清:本院受理原告闫迪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5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闫启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闫迪借款本金47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3年2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闫迪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朱开明、刘永杰、安徽晓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昌启与被告朱开明、刘永杰、安徽晓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3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开明、刘永杰、安徽晓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刘昌启各项损失29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29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0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4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昌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朱开明、刘永杰、安徽晓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艳芬:本院受理原告张洋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9472号之一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郭安祥:本院受理原告李平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1445号之一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宋睿、孟庆文、贾悉尼、贾福地、张杰、郭英杰:本院受理原告黄京平与被告宋睿及第三人你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4)皖1202民初1006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黄京平对被告宋睿的诉讼请求。现黄京平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2024)皖1202民初10065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耀:本院受理原告李曼曼诉被告李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93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35839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山东纳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丰林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97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游德霸:本院受理原告阜阳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88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呼智磊:本院受理原告阜阳鑫淼物流有限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94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黄祖平、韩舸:本院受理原告张霞诉被告黄祖平、吕军、韩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013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周天朗、周化喜、汝红侠:本院受理原告骆如才与被告周天朗、周化喜、汝红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805号,原告骆如才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2441.27元(详见赔偿清单);二、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与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任鹏程:本院受理原告毛雪梅与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78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程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祁正亮:本院受理原告欧阳北全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18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程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明学:本院受理原告李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96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颜小明:本院受理原告马长羽诉被告颜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52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39412元,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梁雪萍:本院受理原告梁东锋诉被告梁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976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诸海燕:本院受理原告张磊诉你与被告朱正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349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湾湾:本院受理原告张俊诉被告刘湾湾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75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陈长东:本院受理审理原告陈小英诉被告陈长东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97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慧:本院受理原告左同诉被告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999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广德江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葛祥诉你司关于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皖宣劳人仲案〔2024〕573号案件,已审理终结,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皖宣劳人仲裁〔2024〕573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于2024年8月28日建立劳动关系;2024年11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予以确认;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9600元、经济补偿225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5100元、报销款4936元,以上合计人民币贰万壹仟捌佰捌拾陆元整(21886元),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诉请。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宣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