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子才:本院受理原告张明华诉被告吴子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5月21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管托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宁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管托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合肥管托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9725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泽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博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禹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泽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博煦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31日15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宏俊:本院受理原告朱建华与被告王宏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4618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向小敏:本院受理原告方东明与被告向小敏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4620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媛媛、宫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行诉被告胡媛媛、宫锐信用卡纠纷一案,已作出(2024)皖0181民初9582号民事判决,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陈亮:本院受理原告蚌埠中建集装箱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864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宋凯、阜阳市八方通管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韩然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47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亓明平:本院受理原告王超标与被告亓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3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亓明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超标借款23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24年2月6日起至款清偿时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5元,由被告亓明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韩德州、张小玉:本院受理原告张治新与被告韩德州、张小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7068号,已审理完毕,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尹辉、范翠莲、上海首栩物流有限公司、安徽九福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卫尤俊诉你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28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杨杰:本院受理原告马强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5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杰支付原告马强欠款15833元及律师费700元,以上合计165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完毕。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郝光:本院受理原告张友衡与被告郝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3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郝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张友衡劳务费47000元;二、驳回原告张友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7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张友衡负担662元,由被告郝光负担975元及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黄志明、林艳霞:本院受理原告朱华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59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海阔:本院受理原告张奎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5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海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欠原告张奎郎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4年10月2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李海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蔡志虎:本院受理杨国云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3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原告杨国云与被告蔡志虎离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华贤(阜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王共献:本院受理原告高爱芹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24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金天地休闲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金天地休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5816号,已审理完毕,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梦祥:本院受理原告王克成与被告李梦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3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梦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王克成劳务费15000元及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1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劳务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克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李梦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丁池兰、潘茂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丁池兰、潘茂福、阜阳市天御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4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丁池兰、潘茂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借款本金813956.15元、利息及罚息131662.08元〔利息等暂计算至2024年1月25日,此后继续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丁池兰、潘茂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律师费3404.22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丁池兰、潘茂福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和谐路500号纵联天御小区8#住宅楼704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告丁池兰、潘茂福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8290元及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任苍有:本院受理白翠与任苍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7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任苍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白翠租金7500元;二、被告任苍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白翠物业费828.4元;三、被告任苍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赔偿原告白翠家电、家具维修费1000元;四、驳回原告白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9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任苍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朱跃、朱强、阜阳市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9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朱跃、朱强共同偿还原告李彬借款本息3211051.1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偿还完毕;案件受理费32488元,由被告朱跃、朱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唐全利: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旭明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全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4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全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阜阳市旭明门窗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10元;二、驳回原告阜阳市旭明门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唐全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肖小毛:本院受理马永飞诉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49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马永飞撤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保影:本院受理原告徐翠华诉被告李保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83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四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丁爱国、赵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阜阳友益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爱国、赵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352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丁爱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安徽阜阳友益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月综合费率(利息、月综合费率合计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赵朋对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阜阳友益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45元,合计195元,由被告丁爱国、赵朋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汉华、刘晓娟:本院受理阜阳泰盛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51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易小伟、宿州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港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29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郑群山:本院受理原告王平与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85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高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阜阳颍州港务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87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豫锋物流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张书全:本院受理赵洪志诉你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88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飞、胡海荣:本院受理原告陈晨与被告张飞、周星星、胡海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9077号,原告陈晨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9月、10月、11月劳动报酬共计83094元及利息(以83094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0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胡志敏:本院受理原告张涛诉被告胡志敏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997号,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服装加工费27839元及资金占用费1004元,合计28843元(资金占用费以27839元为基数,从2023年10月27日开始,按照银行LPR利率暂计至2024年11月17日,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3000元;3.判令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合顺广告有限公司、魏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速图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合顺广告有限公司、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45号,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材料款3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暂计至2024年10月25日为1539.74元),以上合计31539.74;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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