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子阳:本院受理原告崔兴松与张子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21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万士勇:本院受理合肥赫斯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万士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祝经磊:本院受理合肥赫斯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祝经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凉生:本院受理原告方明忠与被告朱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凉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方明忠欠款65000元,并自2021年12月31日起以65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给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方明忠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56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少博:本院受理原告胡东汉诉被告李少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15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子浩、张志文:本院受理原告邵利与被告李宇晨、张子浩、李清、张志文、江红张子浩之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3月27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东根: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老程干货经营部与被告唐东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35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永胜:本院受理姜昌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4)皖0181民初7610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孔垂法、徐世炯:本院受理原告曹前进与安徽元盛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胜、孔垂法、徐世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孔垂法、徐世炯:本院受理原告夏志远与安徽元盛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胜、孔垂法、徐世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孔垂法、徐世炯:本院受理原告韩心道与安徽元盛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胜、孔垂法、徐世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孔垂法、徐世炯:本院受理原告夏怀东与安徽元盛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胜、孔垂法、徐世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孔垂法、徐世炯:本院受理原告吴远亮与安徽元盛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胜、孔垂法、徐世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24)皖0191民初14140号
王维涛: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维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被告王维涛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皖0191民初14371号
合肥市包河区缇桑百货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刘文祥(山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缇桑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被告合肥市包河区缇桑百货经营部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蔡涛:本院受理原告窦婷婷与被告蔡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20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被申请人安徽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申请人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与你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仲裁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马鞍山仲裁委员会
被申请人邵雄发: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申请人晏翠龙与你方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庭组庭通知书、仲裁庭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本会依据《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87条之规定,依法指定仲裁员王维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3月21日10时在本会仲裁二庭开庭。
马鞍山仲裁委员会
被申请人邹慷: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申请人马鞍山市房屋置换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仲裁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5日内。
马鞍山仲裁委员会
芜湖柳岸香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会受理(2023)芜仲字第392号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文化旅游分公司与芜湖柳岸香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请前往本会领取。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芜湖市仲裁委员会
遗失声明
杨勇于2025年1月25日不慎遗失身份证,证号:370406197408255038,特此声明。
杨勇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阜阳市颍泉区委员会遗失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3720003836103,声明作废。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阜阳市颍泉区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