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5年01月08日

  李连娣:本院受理原告孙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984民初4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连娣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孙俊借款9325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新堰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刘裕国:本院受理原告马伟平诉被告刘裕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定于2025年2月21日9时在微山县人民法院韩庄法庭(微山湖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开庭时间为:2025年2月21日9时。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中铁科工集团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蒋加友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24〕3303号,申请人蒋加友要求你单位:1.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自2024年4月4日至2024年10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中企重科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4月4日至2024年6月1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20240元;3.中企重科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5月4日至2024年10月24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小计金额:57598.82元;4.请求裁决确认第一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的工伤保险责任单位;5.中铁科工集团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第2、3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因你单位通过直接、邮寄等送达方式均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送达本案仲裁资料,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5年2月25日15时30分在坂田仲裁三庭(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498号坂田仲裁庭负一楼右侧联合调解大厅,联系人:刘助理,联系电话:0755-89608064)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荆门市东宝区佐慧百货店(个人独资):本院受理原告牛闯闯与你单位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802民初45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该判决主要内容为:你单位立即停止侵害牛闯闯创作的“古风头饰”美术作品(登记号:甘作登字-2024-F-00014793)著作权的行为;你单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牛闯闯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元;驳回牛闯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