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4年12月24日

  周俊华:本院受理原告喻红卫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727民初4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喻红卫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奕马(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宝鸡市自然与资源不动产测绘有限公司诉被告奕马(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宝鸡银河投资(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张小斌及第三人陕西味司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