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隆:完整证据链条促使“技术咖”认罪认罚 2024年12月24日 刘玉玉

  绕过软件查杀,远程控制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技术,让有些人看到了“商机”。他们意图通过兜售“黑科技”获利,但要知道,这样的行为终将面临法律制裁。日前,贵州省晴隆县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通过网络售卖“免杀工具远程控制程序”案件,刘某因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刘某从小辍学,长期在网吧担任管理员,自学了很多计算机技术。然而,他并未将所学技术用于正道,为牟取非法利益,刘某在网络上租用服务器,开设名为“红瞳免杀论坛”的网站,并通过管理员账户上传大量“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再通过充值“红瞳币”的方式售卖给他人。同时,刘某还在网络上收徒弟,手把手传授使用方法,严重危害网络安全。

  刘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线索由公安部交办,在晴隆县公安局开展侦查前,多地公安机关调查刘某均无果。

  刘某有多次刑事处罚经历,反侦查意识强,庭审前一直未供述犯罪事实,案件面临取证困难境地,晴隆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检察官在提请批准逮捕前就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先选取一至两款软件,针对软件是否属于“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同时固定刘某租用的服务器、购买的域名等关联证据。

  检察机关依法对刘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持续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按照补充侦查意见,深入摸排刘某QQ号文件传输记录,并先后到福建福州、湖南宁乡等10余地取证,完善证据体系,夯实证据基础。

  认定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关键是解决提供的程序是否为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一方面,检察官大量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判例,另一方面,邀请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听取意见建议后,要求公安机关商请鉴定机构补强鉴定意见,并对相关工具进行侦查实验,真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庭审时,面对完整的证据链条,刘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对刘某作出了有罪判决。

  (刘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