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检察日报2024年12月24日(总第10765期) 2024年12月24日

  杨如(身份证号码:3404061985****3422):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杨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03执恢1250号,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网络询价方式对被执行人杨如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140号深圳花园9幢602室〔权证号:房权证合蜀字第8140135460号〕土地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2832143元,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038934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266388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对询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罗井彪(身份证号码:4310241985****2751):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安徽安联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井彪典当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03执恢1257号,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网络询价方式对被执行人罗井彪名下车牌号为皖H31AU8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35947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29200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车辆进行拍卖。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对询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樊士勇(身份证号码:3424231975****5876):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安徽安联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樊士勇典当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03执78号,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网络询价方式对被执行人樊士勇名下车牌号为皖AFW288车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53650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34700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对询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庐江县建星膨胀剂厂、巢湖市庐江县永昌水泥有限公司、邢周友、袁新芝、郭孝春、李菊琼、王莹、郭俊铭、安徽省庐江县锦龙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庐江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袁海祥:本院受理原告李美慧与被告袁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98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诗敏:本院受理原告张妮诉被告赵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4)皖0181民初7099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81民初70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成亚火: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东成石材经营部与成亚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04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洋:本院受理原告王修发与汪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08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志节: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雅成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彭志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57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洪义:本院受理合肥市瑶海区振友食品批发经营部诉宋洪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19日15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俊兴、章月富、章月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10814、10815、108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轩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徐亚玲: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东帮钢材经营部诉被告安徽轩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徐亚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87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定于2025年1月23日10时至2025年1月24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网”(www.jd.com)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本次拍卖标的物:安徽省蚌埠市汇金商业广场1号楼1单元17层1号〔不动产权证号:皖(2016)蚌埠市不动产权第0009795号〕,建筑面积:115.58平方米,规划用途:住宅,总层数:31层,所在楼层:17层。整体拍卖:网络询价均价:1043571元,起拍价:939214元,保证金:140000元,增价幅度:5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提示:竞买人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京东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竞买不成的保证金全额无息原渠道退还,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开拍前七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参与竞价前请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等文件,法院举报监督电话:0552-3713507;三、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咨询司法辅助机构。拍卖辅助机构咨询电话:0552-3713323。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侯梦然: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聚鑫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侯梦然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薛志:本院受理原告田立扬诉薛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玉欣: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满天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马玉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东方蓝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71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鲜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徽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宝顶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省鲜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23159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家俊:本院受理原告李圣与被告何家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34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大俊:本院受理原告祝新生与被告谢大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503民初6697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用2050元,由被告谢大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钟承玉:本院受理钟承业诉钟承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19日15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慕贤:本院受理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慕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91民初5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汪慕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贷款本金35898.67元、利息1192.16元、罚息1527.50元(暂计至2023年12月27日,自2023年12月28日起,以37090.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汪慕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6360元;三、原告对车牌号为皖A57B00车辆折价、拍卖、变卖价款在第一项判决主文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吴芳芳、卢兴兵、王小明、汪书胜、常庆、张馨心、凌中泽、倪士伟、戚磊芳、蔡蒙、叶英俊、尹可路、徐延俊、马洪增: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10983号、10984号、10985号、10986号、10988号、10989号、10991号、10994号、10995号、10997号、10999号、11001号、110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首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67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登峰:本院受理合肥市瑶海区孟笛木业经营部诉张登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邓晓亮: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首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晓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67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宏叶:本院受理原告程郝与被告王宏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01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华荣:本院受理费玉勇诉吴华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19日15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军:本院受理沈思贵诉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19日10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顺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诉被告程顺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11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程顺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透支本金170998元、利息1046.29元、分期手续费5078.08元、违约金823.49元(利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暂计算至2024年11月13日,之后以欠付本金为基数,并按照年利率13.8%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程顺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67元、公告费570元,均由被告程顺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海、阜阳市圆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诉被告赵海、阜阳市圆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8月6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圆圆:本院受理荆天宝诉你、程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51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昌平:本院受理安徽三丰物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14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政隆、侯兆靖:本院受理阜阳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50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蒋绍友: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州区俊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绍友、安徽天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2932号,原告阜阳市颍州区俊升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共同给付原告货款221318元及利息(利息以221318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6日起至清偿为止,以22131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保单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董慧、葛庭磊、阜阳市澜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孙振东:本院受理原告刘莉诉你们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700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罗刚不慎遗失失业证,证号:520201003422,声明作废。

  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