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4年12月19日

  张家口悦来越优商贸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胡永梅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经劳仲案字〔2024〕第529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且邮寄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本委决定此案由首席仲裁员李鸿彬,仲裁员贾惠春、秦瑞伟,书记员郭兰君承办。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2025年2月10日9时在张家口市经开建投大厦806室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河南中录电缆有限公司:上诉人张鹏超就(2024)豫1481民初808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1.依法在一审判决第一项上诉人支付给被上诉人393710.73元中再减去被上诉人应当按比例承担的延期交房的损失和已完工程不合格的维修费用合计341954.56元,即上诉人仅应支付给被上诉人51756.17元;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按比例重新计算分摊。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江苏中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蔡朝辉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45416元,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7日8时20分在本院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包头市胜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本局已认定2021年8月28日8时30分左右,余清华在福建大东海精品钢铁工程主体结构项目拆钢管架时,由于钢管架倒了被钢管砸到导致受伤为工伤。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福州市(长乐区)认定工伤〔2024〕52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我局(11号楼301)领取上述决定,逾期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福州市长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