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韩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缓与被告阜阳韩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4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阜阳韩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杨缓退还服务费2100元;二、驳回原告杨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阜阳韩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小贺:本院受理原告郝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326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周洪彪:本院受理原告金健宇与被告周洪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91民初5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周洪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金健宇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的标准自2024年2月11日起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夏正刚:本院受理原告余芳与被告夏正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98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国仙:本院受理原告韦伟与被告孙国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孙国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韦伟借款本金1011754元,并支付利息(以1011754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16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青松:本院受理原告李涛与被告周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88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安帮:本院受理原告谢小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503民初7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安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谢小龙借款本息共计215922.50元;二、驳回原告谢小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0元,由被告陈安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张天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天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91民初6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张天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垫付款55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朝会:本院受理原告费红霞与被告徐朝会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72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云军:本院受理原告王孟章诉被告余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45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津拓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李晓孟: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津拓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李晓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4)皖0102民初94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胜战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4)皖0111民初18224号原告安徽仙寓印象硒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胜战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安徽胜战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冠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单芄芄:本院受理束道稳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03民初8755号,原告诉请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二、三、连带支付原告50700元及利息1110元(以507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暂计算至2023年2月1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5日15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霍伟庆:本院受理原告毕东浩与被告霍伟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52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24)皖0406破6号
本院根据潘集区文厂汽车养护中心2024年10月25日申请,裁定受理安徽创百物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安徽创百物流有限公司以其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裁定认可安徽创百物流有限公司和解协议并终结安徽创百物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合肥永盛祥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甲隆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永盛祥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91民初5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永盛祥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甲隆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4690元及利息(以3469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1月1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辉:本院受理原告王肖寒与被告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宣城御芝牛牛排餐厅:本委受理申请人沈显荣、刘春艳诉你(单位)关于工资等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皖宣劳人仲案〔2024〕584—585号应诉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定于2025年1月22日15时在宣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地址:宣城市金色阳光大厦裙楼三楼;联系电话:0563-021913)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宣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遗失声明
刘敏瑞于2024年12月15日不慎遗失身份证件,证号:640223200007240025,声明作废。
刘敏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