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雅婷、谢光辉:本院受理原告来文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1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余雅婷、谢光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偿还原告来文丽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2018年10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4%计算,扣除已偿还的1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商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及判后履行义务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陈平凡:本院受理原告杨青与被告张俊、陈平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931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杨青货款25581元及利息(自2024年7月1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青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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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红:本院受理原告胡毛蛋与被告王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7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艳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欠原告胡毛蛋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自2024年5月7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毛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王艳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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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武字、杭州德誉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大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08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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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洪建:本院受理原告王伟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99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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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庆堂:本院受理审理原告丁武诉被告阜阳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新生、吴庆堂、杜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700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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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龙:本院受理原告岳子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733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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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子学:本院受理审理原告阜阳市弘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韦子学,第三人阜阳市创亿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326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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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安徽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律辉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安徽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6536号,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缴的法律服务费计5850.5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因与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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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常宝:本院受理原告盖建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2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常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盖建国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5000元利息从核算利息总额中予以扣除);二、驳回原告盖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赵万谦:本院受理李运朋与赵万谦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5960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美居乐窗帘布艺店:本院受理原告张海艳与被告阜阳市颍州区美居乐窗帘布艺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8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阜阳市颍州区美居乐窗帘布艺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支付原告张海艳劳务费41340元;案件受理费931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阜阳市颍州区美居乐窗帘布艺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唐亚涛、陈超:本院受理原告范亚亚与被告唐亚涛、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8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唐亚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偿还原告范亚亚借款本金15000元;判决被告陈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偿还原告范亚亚借款本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609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唐亚涛、陈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四川梦易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张福庭诉你单位关于工伤待遇等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电话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4〕第333号仲裁裁决书。沙劳人仲字〔2024〕第333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第二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庭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及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38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832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4980元;二、第一被申请人及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工伤医疗费8105.5元;三、第一被申请人及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238.5元;四、第一被申请人及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交通费2863元;五、第一被申请人及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8474.48元;六、第一被申请人及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护理费27000元;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请求。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半山湾畔221号)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沙劳人仲字〔2024〕第333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杨宏捷:本院受理原告王霄峰诉被告杨宏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79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青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绿酉道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姚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79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尚海江、周远远:本院受理原告贺龙与被告尚海江、周远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3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尚海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6522.86元及利息9275.2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4月30日为9275.25元;后续利息以尚欠本金86522.86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14.6%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贺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0元,由被告负担1088元,由原告负担17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尊敏:本院受理原告王思文与被告刘尊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皖0102民初166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管昌胜、周全、朱行红、程鹏、潘薪宇、陶小燕、许林、朱子复、文兵、赵安云、夏雨: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阜阳北路支行与被告你信用卡纠纷十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11387号、11388号、11389号、11392号、11394号、11396号、11400号、11402号、11404号、11406号、11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透支本金、利息等;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梅靖:本院受理原告宋孝亚与被告梅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皖0102民初163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乾斌:本院受理原告许冬冬与被告高乾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66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蛙来哒餐厅、王忠明:本院受理原告孙明付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蛙来哒餐厅、王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43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坤柱、胡正东、安徽翰川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洋诉被告胡坤柱、胡正东,第三人安徽翰川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85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西泊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晓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西泊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5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78297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19日为2458.73元,后续利息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0元,保全费828元,均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代勇:本院受理原告孙新培与被告代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91民初5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代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孙新培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海雷:本院受理原告王云飞与被告王海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98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明兴:本院受理原告丁冰与被告谢明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皖0191民初55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谢明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丁冰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3月2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玉松: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杰尊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91民初6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玉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合肥杰尊厨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自2021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失眠大烧烤店: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弘帆徽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失眠大烧烤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91民初7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失眠大烧烤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合肥弘帆徽德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135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段露露:本院受理原告汤忠文与被告段露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91民初6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段露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汤忠文偿还借款本金5721元及利息(以572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4月22日起计算至款清息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洪震:本院受理原告尹国红与被告洪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91民初6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洪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尹国红货款42600元;二、驳回原告尹国红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严曙:本院受理原告成都鑫祐逸唯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严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826民初7059号,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材料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21日9时在宿松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丁跃空: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路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丁跃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803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丁跃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安庆市路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车费8400元;二、驳回原告安庆市路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安庆市路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5元,被告丁跃空负担50元;公告费360元,由被告丁跃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汪陆航不慎遗失身份证,证号:341002199510050431。特此声明。
汪陆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