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小兰:本院受理原告任友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552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一名尚美容美发店及其经营者李大高:本院受理原告程争与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551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韩德州、张小玉:本院受理原告张治新与被告韩德州、张小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7068号,原告张治新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05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二被告承担。因与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卜平:本院受理丁雪峰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9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卜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丁雪峰12988元及利息〔以12988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计算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5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卜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航宇:本院受理原告刘兵与被告刘航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961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航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支付原告刘兵货款2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刘航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成龙:本院受理原告金建萍与被告刘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2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成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金建萍偿还借款本金194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94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建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5元,由被告刘成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周春虎: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小麦香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545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芜湖景森园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超诉被告芜湖景森园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8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芜湖景森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沈超20000元;二、驳回原告沈超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贝贝、鄂慧群、刘丰年、蒋大为、张大飞、邓为、郑凤、叶素兰、丁振祥、储修拼、于建国、曹洪垒、曹秀芳、张小分: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被告你们信用卡纠纷十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11391号、11393号、11395号、11397号、11399号、11401号、11403号、11405号、11407号、11409号、11411号、11413号、11414号、11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等;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汉菊:本院受理原告厦门望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治安、高汉菊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52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晨晨:本院受理周仁高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24)皖0181民初9362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陆建:本院受理原告张荣诉被告陆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34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一奎:本院受理李星星诉杨一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加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夏适、黄彦、王柔刚、郭琴、郭东蕴、安徽禾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禾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李敏、梁修启: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加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夏适、黄彦、王柔刚、郭琴、郭东蕴、安徽禾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禾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李敏、梁修启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前调解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3月18日10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国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检测费37640元及122.8元利息(自2024年4月18日起按照LPR暂计至2024年5月15日止,后续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支付。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前调解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17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学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唯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学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87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和俊:本院受理原告熊翠与被告张和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熊翠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前调解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19日10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武文龙:本院受理宋庆凤诉你、安徽天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2244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牛珈、阮云、李长忠、张蕾、郑家震、余强强、舒陶、章涛、刘锅建、王静、姚雯、张海琪: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耳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系列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多元调解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3月11日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洋(身份证号码:34242719******0036):本院受理原告中联惠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5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3286.96元、分期付款手续费43470.05元及利息损失;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2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7元,由原告负担1168元、被告负担2839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哲:本院受理原告水闫与被告李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9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李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水闫借款本金52300元及利息3228元(含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4月18日,此后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4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14.2%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水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1188元、公告费520元,均由被告李哲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昌武(身份证号码:3424011994****2679):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昌武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503民初27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准许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昌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臧正新:本院受理原告钱程诉被告臧正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44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湖北建安智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淞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建安智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13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卫卫:本院受理原告徐霞与被告梁卫卫离婚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18日9时40分在本院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炜、殷迪:本院受理原告万晴雯诉被告姚炜、殷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24)皖0181民初6179号民事判决,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安徽更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邓传艳与被告安徽更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44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钱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鑫乐佳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4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钱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0096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5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被告钱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贤东:本院受理李其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3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梁贤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李其明货款12059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0597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3.35%的1.3倍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12元及公告费(凭票结算),由被告梁贤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纪耀朋、肖丁艳:本院受理原告申凤友诉被告纪耀朋、肖丁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01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四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朱柱成:本院受理原告任启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09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朱柱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任启文欠款611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集约送达中心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达益置业有限公司、车涛:本院受理原告刘巧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3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阜阳市达益置业有限公司、车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偿还原告刘巧云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息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4%计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商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及判后履行义务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徐正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铂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正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6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徐正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7941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货款本金17941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元由被告徐正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成都市衍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李杨洪诉被申请人成都市衍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乾通承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兵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邮寄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4〕第869号案件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当在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2025年2月8日10时30分在本委仲裁二庭(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半山湾畔221号)开庭审理上述案件。如你单位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左季勇:本委受理申请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左季勇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合仲字第1726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定于在公告期满后第20日15时在本委仲裁九庭开庭审理〔地址:合肥市包河区龙川路549号安徽(合肥)创新法务区20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组庭、开庭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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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洲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