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锐:本院受理颍州区李光蔬菜经营部与王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5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颍州区李光蔬菜经营部货款3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3000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4年4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王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丁振喜、杜红星:本院受理原告肖彦明与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69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第四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金桔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熊寿锋:本院受理原告卢东霞诉被告阜阳金桔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熊寿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08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四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韩旭、韩杰:本院受理原告杨光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3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韩旭、韩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杨光奎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017年6月19日至2024年7月20日期间的利息为111078元,之后按年利率13.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光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丽:本院受理原告江冬平诉被告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8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江冬平偿还借款本息32486.37元及逾期利息(以31647.32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9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张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江冬平支付律师费4000元;三、驳回原告江冬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2元、诉讼保全费385元,共计1097元,由被告张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玉涛:本院受理阜阳翰沃一涵置业有限公司与张玉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6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玉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阜阳翰沃一涵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3284.5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284.59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张玉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饶家礼: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饶家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7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饶家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借款本金465337.22元、利息11613.32元,合计476950.54元(利息暂计至2024年4月8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对被告饶家礼提供的抵押物位于阜阳市开发区新阳大道丽晶佳苑小区68号楼507室的房屋拍卖、变卖、折价抵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845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905元,合计11359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饶家礼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袁曼婷、李旻:本院受理原告圣乐杭州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085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育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毕晨诉被告合肥市育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91民初5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毕晨与被告合肥市育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之间订立的教育培训合同;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毕晨学费38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宜林、刘九林:本院受理原告王孝法诉你们、王小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皖0181民初8176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孙康:本院受理原告胡玉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4)皖0181民初1075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太和县恒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齐鸣: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霆霍汽车配件贸易商行诉被告太和县恒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齐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24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南金水:本院受理陈传德与南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10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南金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陈传德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6日起按照3.65%/年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所有借款清偿完毕日止);二、驳回陈传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3元、公告费520元,均由南金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彭亮:本院受理马燕与彭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10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彭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马燕偿还借款本金132494元及逾期还款利息49396.67元(暂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以132494元为基数,按照3.85%/年的标准计算至所有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马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为5882元,由马燕负担1550元、彭亮负担4332元;公告费520元,由彭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萌萌:本院受理魏琴与张萌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10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张萌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魏琴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1日起按照0.5%/月的标准计算至所有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617元、公告费520元,均由张萌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施平平、合肥市包河区绵茹百货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阮永珍与被告施平平、合肥市包河区绵茹百货经营部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起诉判令:1.被告赔偿医疗费18845元、护理费20880元、营养费6000元、交通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伤残鉴定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47446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0元,其他第三方陪护费4200元、腹带68元,以上费用共计117889元(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2月6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6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执青春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正生与被告合肥执青春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26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庆生:本院受理原告马鞍山庞加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庆生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803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庆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马鞍山庞加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欠款277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欠款2772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6日起,按年利率3.35%计算至欠款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鞍山庞加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杨庆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梅林湾石材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滨湖法庭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恩沛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滨湖法庭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俊、安徽长博融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滨湖法庭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宜超:本院受理原告张玉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滨湖法庭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邓平、王琦:本院受理(2024)皖0111民初15351号原告何学松诉被告邓平、王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戈小卫、刘二妹:本院受理原告韩延军诉被告戈小卫、刘二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月22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环航海外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环航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冬云诉被告安徽环航海外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环航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91民初5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徽环航海外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汪冬云服务费14000元;二、驳回原告汪冬云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沈阳:本院受理原告赵胜与李沈阳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以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月20日9时在第二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秀安:本院受理原告孟祥学诉被告张秀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91民初5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秀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孟祥学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的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孟祥学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唐进发: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唐进发保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月22日9时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勃:本院受理原告和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滨湖法庭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阳:本院受理原告和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滨湖法庭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成都建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合肥少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合仲字第0558号裁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本案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冰山松洋制冷(大连)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杨勇诉被申请人冰山松洋制冷(大连)有限公司关于二倍工资争议案件,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电话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4〕第888号案件的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当在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2025年2月14日10时30分在本委仲裁一庭(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半山湾畔221号)开庭审理上述案件。如你单位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陕西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荣坤:本委受理魏海军诉被申请人陕西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荣坤关于工资等争议案件,因你单位和你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电话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和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和你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4〕第637号案件的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和你应当在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2025年2月5日15时30分在本委仲裁一庭(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半山湾畔221号)开庭审理上述案件。如你单位和你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