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4年11月29日

  (2024)鄂0591破3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王斌、范守成等的申请,于2024年4月1日裁定受理湖北泽茂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8月22日作出(2024)鄂05破申3号之一民事裁定,指定本院审理本案。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1月4日指定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为湖北泽茂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湖北泽茂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3月3日前,向湖北泽茂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迎宾大道95号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443200,联系电话:13507241275杨律师、13972580316何律师)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湖北泽茂化工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湖北泽茂化工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5年3月18日9时30分在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陕西沁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靖边县青鹏实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诉你公司(2024)陕0824民初3602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民事保全裁定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靖边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郑永华:本院受理原告靖边县宏伟五金门市诉你(2024)陕0824民初337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靖边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