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道群(身份证号码:4330271972****5443)、李松(身份证号码:3408241971****4016):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黄旭东与被执行人罗道群、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号:(2024)皖0103执恢992号,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罗道群、李松共同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区嵩山路677号名门湖语小区1幢101室、1幢储-104、储-105、非人防地下车库车-1353房产价值〔不动产证书号: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000218号/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000219号/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248095号/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248096号/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248072号/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248073号/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248038号/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248039号〕进行价格评估,该公司作出估价报告书,上述房产价格分别为434.35万元、12.60万元、62.68万元、12.34万元(以上合计为521.97万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开诚房估字〔2024〕第F002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裁定书、评估报告、评估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对本估价报告书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玲玲(身份证号码:3408241987****2822):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与被执行人钱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4)皖0103执928号,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钱玲玲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66号安然绿洲花园辰龙大厦2906室〔产权证号:房权证合庐字第8130038116号〕进行询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上述房产,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2280563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415375元,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619563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对询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吉全、王九亮、邢影、太和县亿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阜阳市鑫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汪吉全、王九亮、邢影、太和县亿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7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九亮、邢影、太和县亿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返还原告阜阳市鑫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54491.94元及利息(利息以垫付款54491.9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4年2月29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九亮、邢影、太和县亿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阜阳市鑫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1000元;三、被告汪吉全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阜阳市鑫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4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9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王九亮、邢影、汪吉全、太和县亿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汇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洪友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以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月15日10时在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贾金洲:本院受理阜阳融信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贾金洲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6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贾金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阜阳融信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垫付款24346.48元;二、驳回原告阜阳融信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贾金洲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褚战场:本院受理原告王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626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程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陈飞: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州区鸿泰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陈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9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阜阳市颍州区鸿泰装饰材料经营部支付货款1461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元,由被告陈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杨甦:本院受理宋小为与杨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6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宋小为借款39500元;案件受理费788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杨甦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伟娜:本院受理阜阳市天缘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王伟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4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伟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天缘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金、违约金合计8484.8元;案件受理费112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王伟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合肥映象江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胡茂兵: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鑫宏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映象江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胡茂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60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正东、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市昌运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02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潇潇:本院受理原告王小利诉被告胡潇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79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吴铭:本院受理原告姜彩侠诉被告孙吴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发行物流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兵:本院受理原告陆业清诉被告陆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79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孔德鑫:本院受理原告束道霞诉被告孔德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79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战奎、刘亚芹:本院受理原告翁亮与被告吴战奎、刘亚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503民初5571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用3450元,由被告吴战奎、刘亚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蒋增涛:本院受理原告洪长连与被告安徽美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蒋增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日作出(2024)皖0111民初10414号民事判决,由于被告安徽美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蒋增涛:本院受理原告洪长连与被告安徽美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蒋增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日作出(2024)皖0111民初10414号民事判决,由于原告洪长连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俊正:本院受理张培中与马俊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皖1503民初8955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北京云鸟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茫洋与被告夏成凯、北京云鸟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23038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小阔与被告安徽创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23039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从兴:本院执行张飞与李志辉、陈从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你名下位于长丰县双墩镇双三路南侧双凤里小区12幢605室房产执行裁定书、网络询价报告、询价结果送达通知书、权利告知书。该房产价值人民币73359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果你对价格有异议,请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本院将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该房产处置参考价。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文艺:本院受理原告陈春诉被告文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24)皖0181民初5194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胡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胡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07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涛:本院受理原告邱昌华诉被告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月17日9时4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昊:本院受理原告王献萍诉被告彭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月17日10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朝恒、施成如:本院受理原告周章寿诉被告何朝恒、何浩、施成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月17日15时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青:本院受理原告宣敏诉被告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月17日14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龙豪:本院受理原告张梦龙诉被告彭龙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月17日8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满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中建开元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顺富诉被告安徽满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合肥中建开元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月24日9时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铤、王飞、王师为、苗家、刘福武、王国武、刘道阔、卢浩然、何燕燕、黄蜀松、郑小晓、戴兵兵、陈小刚、洪国辉、安杰龙: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诉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月15日15时2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谭府辉佳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安农生鲜配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253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邢涛:本院受理原告孙桂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328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黄成满:本院受理原告李国彬诉你、施传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4950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西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强强、李可:本院受理原告赵海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229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潘红莲、潘和顺、潘红姑、潘菲菲、潘家茗、潘柳婷: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诉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月14日15时4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