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检察日报2024年11月27日(总第10738期) 2024年11月27日

  李俊华、孟迪、曹金州、沈小梅:本院受理原告陈鹏祥诉被告李俊华、孟迪、曹金州、沈小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4678号,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损失2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与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赛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韩垒:本院受理原告戴海斌诉被告安徽赛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韩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3091号,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720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暂计379.49元(以272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1年12月2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7月13日),1、2项暂合计3099.49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与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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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跃、张雷:本院受理原告王重阳诉被告龙跃、张雷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4081号,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垫付款100948元、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垫付款100948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因与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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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露恒、张士云:本院受理原告石雷诉被告韩露恒、张士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4747号,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原告的房屋租金32000元;2.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违约金8000元(以32000元的25%计算违约金);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因与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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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欢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4032号,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租车费126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6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自2022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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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楠楠:本院受理原告屈家才与被告刘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6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楠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欠原告屈家才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刘楠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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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阳市颍州区沐屿洗浴休闲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飞: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正基置业有限公司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535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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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传师:本院受理原告王玉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326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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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俊:本院受理原告马朝才与被告董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5870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9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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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稿:本院受理原告殷换换与被告李稿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5427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9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理想:本院受理原告胡旭与被告张理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3939号,原告胡旭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19531元及利息(以1953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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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小伟:本院受理原告中港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299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立霞(身份证号码:2204211982****2724)、刘忠清(身份证号码:3401221975****5011)、刘忠勤(身份证号码:3401221972****5861)、李绍祥(身份证号码:3401221965****4859)、宣恒章(身份证号码:3401111965****5053)、合肥市勇冠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张立霞、刘忠清、刘忠勤、李绍祥、宣恒章、合肥市勇冠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0103执恢940号,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询价方式对被执行人张立霞名下位于合肥市临泉路北名人御苑1幢1808室〔产权证号:合产313487〕房产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上述房产,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788238元,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317932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274474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对询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晓安(身份证号码:3401021970****4036)、徐梅(身份证号码:3401021975****402X):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方晓安、徐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03执恢1045号,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询价方式对被执行人方晓安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书香苑1-601室〔产权证号:合产614368〕,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上述房产,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4639845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4369658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对询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罗云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麦瑞客音乐吧诉被告罗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3月26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龚存峰:本院受理原告杨东雷诉龚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誉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时光成:本院受理原告长丰申通物流有限公司、刘勇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23民初1284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月1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正飞、陈新华、严海、蒋书东、周天红、彭寅、马春梅、王磊、吴成胜、高莉、张绪平、刘荣胜、陈海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多元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要素表、要素式审判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月16日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冯自平:本院受理原告昂慧萍与被告冯自平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昂慧萍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08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应漳逸:本院受理原告王娇与被告应漳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应漳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王娇借款本金20869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8698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9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王娇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04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忠群、闫丽、喻国平、董复春、张文、孙志文、池炜英、魏宝华、曹静、刘祥、赵建晓、甄孟好、张松、江济武、孟胜、张家友、金雪飞、张家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与被告你们信用卡纠纷系列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要素表、要素式审判告知书、多元调解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月15日15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钟维良:本院受理原告王平、孙洪云诉被告钟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月17日9时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鹏涛:本院受理原告章勇与被告朱鹏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04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桂强、南京丽贝佳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启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桂强、南京丽贝佳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月8日10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守勇: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裕安区春苑旅馆与杨守勇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503民初62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郑宏慧:本院受理原告叶明金诉被告郑宏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24)皖0181民初5643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万汉军、安徽省湘文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被告万汉军、朱恒榆、安徽省湘文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谭长奎、安徽利辛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544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庞世强:本院受理阜阳市天缘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庞世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5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庞世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天缘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4913元、违约金2982.6元,合计17895.6元;案件受理费247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庞世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克伟:本院受理张董董与王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587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5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克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张董董货款48445元;案件受理费1011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王克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炯:本院受理原告韩俊诉被告王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3093号,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4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14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所有相关费用。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周担:本院受理张红与周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487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4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张红安装费24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周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芜湖赛玛特机械有限公司:本委于2024年9月3日依法受理申请人丁后圣与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已依法裁决你公司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丁后圣2023年工作期间未支付工资合计12310.24元。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皖芜湾沚劳人仲裁〔2024〕289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你公司若认为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判决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芜湖市湾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安徽坤灵物流有限公司:2024年10月23日,我局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芜工伤〔2024〕02284,确认阚道军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对该工伤认定不服,可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镜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