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
明确界定为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标准
为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处理个人信息无需取得个人同意的情形之一。该项的“法定义务”是直接来源于法律规定的义务,承担法定义务的主体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只有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才构成法定义务。处理者履行外国法律或法院、行政机关的判决或命令施加给其的义务时,应当适用我国法律关于国际司法协助或行政执法协助的相关规定。法定义务仅限于其内容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直接相关的公法上的义务。为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是指,处理活动符合设定法定义务的法律规范所明确的处理目的,符合必要性且与该目的直接相关,并采取了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在为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个人没有撤回同意的权利和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即便合同将法定义务约定为合同义务,也应当优先援引为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作为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合法性基础。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并不当然就给相对人设定了法定义务,故此,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处理活动并不与为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的处理活动相对应。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翟国强:
在合宪性审查工作中稳妥推进宪法解释
合宪性审查的前提是对所依据的宪法规范进行准确的理解和解释,据此判断审查对象是否违反宪法。因此,解释宪法的含义是合宪性审查的前提。随着合宪性审查工作的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正在逐渐“显性化”的宪法解释受到理论界高度关注。然而,全面梳理合宪性审查程序中有关宪法问题的论证和说明,可以发现宪法解释的运用还有很大提升空间。应在全面系统总结已有合宪性审查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制度资源,选择合适的宪法解释类型与方法,进一步推进宪法解释的显性化。与此同时,建立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导的合宪性审查和宪法解释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充分调动其他国家机关实施宪法的积极性,在合宪性审查工作中积极稳妥地推进宪法解释。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姜涛:
犯罪评价涉及依法与相当两个层次
在不法层面,犯罪评价涉及依法与相当两个评价层次。在出罪上,仅凭罪刑法定原则下个罪构成要件的明确性不足以为犯罪的边界提供必要限制;在确认个罪的构成要件后,仍应根据个罪的保护法益出罪。法律是形式上符合立法程序的实证法,法益是内含于法律本身但又超越法律的客观存在。法益论旨在限制不必要的处罚,是出罪解释的论证工具。依法益出罪须改变法益定义碎片化、不成体系的缺陷,规范论的法益概念应当受到重视,这不仅涉及法益保护的真实性、法益保护的价值性与法益保护的必要性之体系性建构,而且涉及法益论吸收比例原则、“常识常理常情”、刑法第13条但书等的再造。犯罪评价两阶论主张受制于罪刑法定原则,入罪必须依据刑法的明文规定,遵守明确性原则,即依法律入罪。依法律入罪的关键是构成要件明确性判断,依法益出罪需要合理定义个罪的保护法益。
(以上依据《当代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中国刑事法杂志》,张宁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