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检察日报2024年11月21日(总第10732期) 2024年11月21日

  张守寅:本院受理原告李平香与被告张守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826民初7095号,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材料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2月31日9时在宿松县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蒋运球(身份证号码:34242319******5176):本院受理原告王进亮与被告蒋运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503民初4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蒋运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进亮借款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蒋运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程伟:本院受理许国齐与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4346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永才:本院受理原告谭庆磊与被告李永才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4345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三百、王浩杰、刘钦钦、刘浩然: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三百、王浩杰、刘钦钦、刘浩然、石慧琪追偿权纠纷系列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3011号、(2024)皖0103民初3013号、(2024)皖0103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根据(2024)皖1502破申42号民事裁定书、(2024)皖1502破38号决定书,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3日裁定受理六安市金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1月14日依法指定安徽嘉树律师事务所担任六安市金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请你(或你单位)自公告之日(2024年11月14日)起30日内向六安市金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梅山中路35号高速财富广场7楼701室,联系电话:0564-3626213,18005642907)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12月17日8时30分在安徽嘉树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地址:六安市裕安区梅山中路高速财富广场7楼701—703室)召开,请各位债权人准时参加。特此公告。

  六安市金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张健: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新站区森林建材批发经营部与被告张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月13日10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盒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快多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盒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贺成健:本院受理原告罗杰诉被告贺成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91民初5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贺成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罗杰房租8000元、垫付的水电费1066.36元;二、被告贺成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罗杰房屋空置租金1027元;三、驳回原告罗杰的其他诉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魏明军、黄海、刘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9607号、9608号、96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熊不走烘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彩美诉合肥市熊不走烘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6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蒋松根、祖玉霞:本院受理王荣付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4)皖0181民初7722号民事判决,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李全战:本院受理原告汤复美诉被告李全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14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飞:本院受理原告梁军与被告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章静:本院受理四川德智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3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章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德智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3294.86元、利息12240.04元,合计75534.9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9月13日起以63294.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688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章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朱永军:本院受理原告秦洪宽与被告朱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3814号,原告秦洪宽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3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胡洁文:本院受理原告刘金与被告胡洁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1032号,已审理完毕,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晓丽: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东风棉纺厂与被告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涛,第三人王晓丽、张倩倩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4713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许雷:本院受理原告凡南南与被告许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3739号,原告凡南南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董天峰:本院受理陈汉福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1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陈汉福货款56500元;案件受理费1238元,由原告陈汉福负担50元,由被告董天峰负担1188元,公告费(凭票结算),由被告董天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玲、安徽盛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程伊章与被告刘玲、安徽盛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4748号,原告程伊章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玲支付原告工资款35000元及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4.75%计算至工资付清之日止),被告安徽盛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孟珺: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孟珺与原审被告刘同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再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第四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潘琦、姚国平、王国生、黄巨芳、周联俊:本院受理(2024)黔01民初244号、245号、248号、249号、250号、251号、269号、270号、307号、308号、309号、310号、311号、312号、313号、314号原告叶国宣、万丽琴、华勇、刘小莉、卞仁玉、王海涛、许思健、付璇、李绍龙、邹树森、高洪斌、郭彬、徐翔、武刚、齐昌春、李黎诉被告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潘琦、姚国平、王国生、黄巨芳、马滨岚、周联俊、陈磊、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六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月7日9时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法庭(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鑫粤星商贸有限公司、张明辉、柴娟: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合肥鑫粤星商贸有限公司、张明辉、柴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03执2236号,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询价方式对被执行人张明辉、柴娟共同名下位于合肥市肥西县紫蓬山风景区西侧中国院子万振紫蓬湾12幢110室〔权证号:皖(2017)肥西不动产权第0026216号〕土地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7273616元,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5674450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5274452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对询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舒城扬帆驰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鼎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舒城扬帆驰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24)皖0191民初11174号

  刘毅国:本院受理原告魏聪诉被告刘毅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刘毅国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景洲:本院受理王乃春诉你及安徽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汤大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光彩大市场支行诉被告汤大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803民初246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定于2024年12月31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汤大超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269374.94元,其中:本金266361.48元,利息3013.46元(利息暂算至2024年6月12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罚息规则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决原告对被告汤大超抵押的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被告汤大超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联系电话:0556-5866753。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汪顺友:本院受理原告朱然峰诉被告汪顺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803民初246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求申请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定于2025年1月10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被告归还欠款10000元及至起诉时暂计逾期资金占有利息4578.34元(从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偿清欠款之日时止,以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法律咨询费用)、保全费用、公告费用等一切诉讼必要支出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联系电话:0556-5866753。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周秀芳、吴向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诉被告周秀芳、吴向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803民初2519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求申请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定于2025年1月10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立即给付物业服务费和能耗费合计2478元;2.被告支付逾期之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3.85%)计算的滞纳金95.4元(按2478为基数,自2024年1月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联系电话:0556-5866753。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李兵:本院在执行赵桂芳与朱毛毛、李兵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你名下位于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未来大道北侧金沙花园2期12幢2单元1层东户房产执行裁定书、网络询价报告、询价结果送达通知书、权利告知书,该房产价值人民币32919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果你对价格有异议,请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本院将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该房产处置参考价。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高雄:本院受理原告徐德诉被告高雄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月13日9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康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债权补充申报的公告

  各位债权人:安徽康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蒙城县人民法院以(2024)皖1622破申74号决定书指定安徽安泰普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作出的公告确定了债权申报期截至2024年12月18日。尚未进行申报的债权人,请看到此公告后30日内及时向管理人提交申报材料。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再申报的,管理人将不再受理。现场申报点:安徽省蒙城县经济开发区刘海路与梦蝶路交叉口西50米经济开发区创业园南区东办公楼三楼管理人办公室,联系人:丁延年,电话:13956046900、权威,电话:18356425648。无法到场申报的,请及时联系管理人获取申报材料。

  安徽康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