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检察日报2024年11月15日(总第10726期) 2024年11月15日

  骆令兵:本院受理原告程子宦、张雯雯与被告骆令兵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86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拓、合肥市拓千房地产营销店、王千:本院受理原告夏新东与被告王拓、合肥市拓千房地产营销店、王千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86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从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从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骆松林、胡龙美:本院受理原告杨萍与被告骆松林、胡龙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84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林: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名松水产品经营部诉被告孙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崇瑶:本院受理原告刘昌会诉被告汪崇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姜建:本院受理原告胡太权诉被告姜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昉:本院受理原告方剑诉被告程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月15日8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蓝汇铭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曹豆娥诉被告安徽蓝汇铭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伟:本院受理原告刘祖光与被告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4824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江苏新城多奇妙儿童娱乐有限公司阜阳颍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昊天诉你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8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赔偿原告张昊天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8482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江苏新城多奇妙儿童娱乐有限公司阜阳颍州分公司赔偿原告张昊天各项赔偿款19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张昊天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纪飞雨:本院受理原告李宗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9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纪飞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偿还原告李宗泽借款本金36600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以366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不得超过126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商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及判后履行义务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韩军:本院受理原告阜阳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8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阜阳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四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琴云:本院受理原告陆安诉被告刘琴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月15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发才:本院受理原告陆安诉被告梁发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月15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建中: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诉王建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作出(2024)皖0111民初19621号民事裁定,由于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在上诉期限内不服本裁定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霞、杨义云、刘玉龙、刘咸珍、刘雷、刘光耀、刘爱玲、刘嫄琳、许桂萍:本院受理原告刘咸志与杨霞、杨义云、刘玉龙、刘咸珍、刘雷、刘光耀、刘爱玲、刘嫄琳、许桂萍继承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0111民初18251号,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8251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方勇:本院受理原告张洋与被告胡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826民初5404号民事判决书(内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许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鸿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投资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58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谭昌凯:本院受理原告王超与被告谭昌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503民初5438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用2250元,由被告谭昌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邹德权:本院受理原告胡立明与被告邹德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503民初5532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用3160元,由被告邹德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