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检察日报2024年11月6日(总第10717期) 2024年11月06日

  倪思修:本院受理原告冯志诉被告倪思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280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24000元;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标:本院受理原告李西峰诉被告刘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329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5000元及逾期利息1897.5元(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LPR4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暂从2023年9月7日起计算至2024年8月2日,为1897.5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1500元,以上合计18397.5元;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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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芸:本院受理原告周姗姗诉被告连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2430号,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所借原告钱款本金1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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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阳润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律辉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润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2852号,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法律服务费10800.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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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衡:本院受理原告吴子明诉被告张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3725号,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农民工工资6243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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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振红:本院受理原告赵复各与被告王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7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振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欠原告赵复各借款本金32000元及利息(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复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王振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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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金贵:本院受理原告白义山诉杨金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9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金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白义山支付材料款8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9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白义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金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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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阳幸福壹号整体家装有限公司、白雅婷: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亚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幸福壹号整体家装有限公司、第三人白雅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4730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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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晓敏、姚磊:本院受理原告中港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299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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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秀振:本院受理原告王雪婷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8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向被告王雪婷支付欠付款项30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四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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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山财:本院受理原告李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169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万元及利息(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17年2月16日起计算至清偿时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西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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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汉标:本院受理原告临湘市柔和商行与被告徐汉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3158号,原告临湘市柔和商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4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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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储宏伟:本院受理原告郝阿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9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储宏伟支付原告郝阿峰货款53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完毕;案件受理费1140元,由被告储宏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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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凯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安徽凯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安徽凯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人民政府返还工程款29572.9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告安徽凯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39元、公告费(凭票支付)。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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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娇:本院受理原告阜阳晟福架业有限公司诉你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489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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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灏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婷婷、许莉莉诉被告安徽灏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9795号,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10000元及利息882.82元,本案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天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刘永进、洪利平、蔡明伟: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天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等被告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357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州区马寨乡人民政府与被告安徽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1369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武亮: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明飞电力吊装服务部与被告武亮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2516号,原告阜阳市明飞电力吊装服务部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租赁费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45元(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31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7月10日为545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百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晟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百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月7日9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24)皖0191民初10304号

  新疆中旺旭阳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裴卫平诉被告合肥维天运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中旺旭阳矿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新疆中旺旭阳矿业有限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昱动空间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姬莉诉被告合肥昱动空间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91民初3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高姬莉3944元;二、驳回高姬莉的其他诉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恩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恩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79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霞、杨义云、刘玉龙、刘咸珍、刘雷、刘光耀、刘爱玲、刘嫄琳、许桂萍:本院受理原告刘咸志与杨霞、杨义云、刘玉龙、刘咸珍、刘雷、刘光耀、刘爱玲、刘嫄琳、许桂萍继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8251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远山:本院受理原告巢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远山信用卡纠纷一案,已作出(2024)皖0181民初4515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王新民、李惠:本院受理原告陈光诉被告王新民、李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88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立群:本院受理原告洪杰诉被告徐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88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锡梅、吴井富:本院受理原告万大安诉被告朱锡梅、吴井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07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阮氏虹:本院受理原告杨习喆与阮氏虹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19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于进立:本院受理原告张莹与被告于进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月8日9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敏静:本院受理原告梁宇与被告张敏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62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于晓芮、山东卓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潘如宾、陈冬萍、赵守龙、王荣荣、谢永县、深圳市深厚昌实业有限公司、李广、冯锐韬、宋国彬: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要素式审判告知书、要素表以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月9日15时在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春梨、赤峰信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赤峰稻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程汉清、程英讯、李优优、董晓冬、阿古达木、杨博戬、黑龙江省有稻有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伟、郭增明、黑龙江沃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崔立宝、单连贵、曲云雨: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要素式审判告知书、要素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月9日16时在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辉:本院受理原告蔡光兵诉被告刘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2532号,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报酬3.3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公告(变卖)

  关于郑州华安置业有限公司与赵琼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将变卖事宜公告如下:变卖标的物:被执行人赵琼琼名下位于郑东新区郑开大道55号1号楼19层1934,豫(2020)中牟县不动产证明第0030427号。拍卖机构: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与本案拍卖财产有关的担保物权人、优先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可以参加竞买;优先购买权人届时未参加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其他参加竞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了解上述拍卖物的拍卖规则、起拍价、保证金、拍卖时间、地点、变卖公告刊登的报刊等有关事宜的,请在工作时间直接与承办人联系,联系电话:17803832989。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