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决定书
鄂0902工伤认定〔2024〕00215号
申请人:杨明,性别:男,年龄:38岁,身份证号码:421023********663X,工种:职工,用人单位:湖北鑫思杰服饰有限公司,事故时间:2023年8月28日,事故地点:公司电梯,诊断时间:2023年8月28日,受伤部位:身体多处。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2023年8月28日晚,杨明在使用公司内部货运电梯搬运服装裁片时,从电梯口摔落至电梯井底受伤。经武汉市第四医院诊断为多发腰椎压缩性骨折(L1、L2);多发胸椎椎体骨挫伤(T3、T4);腰椎椎管狭窄;左侧肱骨大结节骨折、左侧耻骨下支骨折;不完全性瘫痪;马尾损伤;腰部脊髓损伤;肺挫伤;胸腔积液;腰椎间盘突出。我局于2024年9月3日受理杨明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属实。杨明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汉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北省汉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黄吴耀:原告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王建伟汽配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公告送达(2024)豫1727民初347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黄吴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王建伟汽配部货款7896元及利息〔自2024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