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翔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白磊:本院受理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291民初2782号,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犯第160922号“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2月17日8时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麦德信药房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勇军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育高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麦德信药房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勇军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91民初5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麦德信药房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勇军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货款4059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40596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孙剑峰:本院受理原告刘骏诉被告孙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月7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跃:本院受理原告翟应虎诉被告王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17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子俊:本院受理原告王淑娟与被告李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李子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王淑娟借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2320元,均由李子俊负担。本院作出(2024)皖0103民初8948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潘向向、江浩、华家强、张艳、张付礼、魏远亮、张家林、杨明伟、陈桂芳、方仁见、李连、沈亮亮、张敬敬、李建国: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9827号、9828号、9829号、9830号、9832号、9833号、9835号、9836号、9838号、9839号、9840号、9841号、9844号、98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安:本院受理原告迟晨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81民初1015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合肥丹凤朝阳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图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聚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丹凤朝阳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41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守森: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与被告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8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夏守森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二、若被告夏守森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夏守森名下的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7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夏守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吉付、张婷婷: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你、陈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9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二、若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陈吉付对被告陈宜所负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共同负担;公告费由被告陈吉付、张婷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新亚:本院受理原告姜长青与被告王新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7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新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欠原告姜长青借款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王新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邓华:本院受理原告王小虎与被告邓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6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邓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王小虎支付劳务费124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6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邓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贾建山:本院受理原告李立峰与被告贾建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7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贾建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李立峰款项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贾建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国红: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吴氏博迪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2486号,原告阜阳市吴氏博迪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5830元及利息(以4583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柳燕滨:本院受理原告蔡博士与被告柳燕滨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2445号,原告蔡博士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款103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37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2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梁帅帅、赵金华: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万事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帅帅、赵金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5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帅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阜阳市万事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90640元及利息(自2022年5月9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代偿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赵金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阜阳市万事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6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梁帅帅、赵金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秦继伟:本院受理原告周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0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秦继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偿还原告周阳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3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商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及判后履行义务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传军:本院受理原告刘万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9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传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偿还原告刘万民借款本金5万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商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及判后履行义务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焱:本院受理原审原告韩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再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本院(2023)皖1202民初11408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刘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返还原审原告韩雪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6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原审被告刘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偿还原审原告韩雪借款本金8300元及利息(以83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商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及判后履行义务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海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州春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海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0309号,已审理完毕,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周荣:本院受理原告王平英诉你、姜广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0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姜广成、周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偿还原告王平英借款本金51000元及利息(2024年4月17日之前的6358.5元;后续利息以51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8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商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及判后履行义务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雪军:本院受理原告吴国敏与被告李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3499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秦永成:本院受理原告陈辉与被告秦永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9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秦永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陈辉支付购车款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秦永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罗德平:本院受理原告阜阳鑫淼物流有限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95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许曼奇:本院受理原告西安曲金善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许曼奇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199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代偿款7145元,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和平:本院受理原告韩国军诉被告朱雪光,第三人阜阳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和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9624号民事判决书、补正裁定书、韩国军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四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杨曙光:本院受理原告潘冬诉被告杨曙光、第三人阜阳民如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378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院于2024年10月25日在《检察日报》刊登的:原告靳立轩诉被告陈步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将公告中的“案号(2024)皖0181民初7491号”更正为“(2024)皖0181民初7461号”,其他内容不变,特此更正。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郑国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郑国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4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国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借款本金595648.63元、利息及罚息3596.21元〔利息等暂计算至2024年1月25日,此后继续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郑国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律师费2157.28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郑国奇抵押的位于阜阳市颍东区向阳路西侧厦门广场南区2#楼203室〔皖(2023)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57651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0元、诉讼保全费357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负担86元,由被告郑国奇负担13384元及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唐道彩、常文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唐道彩、常文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4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道彩、常文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借款本金814726.45元、利息及罚息18507.76元〔利息等暂计算至2024年1月25日,此后继续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唐道彩、常文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律师费2999.64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唐道彩、常文婷抵押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五道河路2号中环城3#住宅楼2204室〔皖(2021)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40613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82元、诉讼保全费477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负担120元,由被告唐道彩、常文婷负担16932元及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